給付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3年度,1104號
TNEV,103,南小,1104,2014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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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字第1104號
原   告 臺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上列原告與王雪月之繼承人即被告王輝茂王雪麗王文英、王
文鳳、王文珠王篪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等人核發支付命令 ,並經本院以103年度司促字第27752號准許在案,惟被告等 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院補繳,並提出準備書狀正本1份、繕本6份,逾期未 補繳上揭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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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