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北簡易庭(民事),司北調字,103年度,1471號
TPEV,103,司北調,1471,2014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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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北調字第1471號
聲 請 人 李文成
      施振榮
      施振誠
      施家安
      施家定
      施家福
      陳俊宏
      郭民政
      施淑賢
      施振宏
      林昭吟
      林清安
      林清輝
      林吳百美
      林詩能
      施佑達
共同代理人 謝天仁律師
相 對 人 羅昭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 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調 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規定甚明。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將坐落於台北市士林區富安 段一小段如附表之土地持分面積移轉予各聲請人,本件系爭 不動產位於台北市士林區,有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附卷可稽 。依上開法條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翁振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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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