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101年度,1100號
TPHV,101,上易,1100,2014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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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上易字第1100號
上  訴  人
即附帶被上訴人 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
法 定 代 理 人 蔡英文
訴 訟 代 理 人 高涌誠律師
        林昶燁律師
上  訴  人
即附帶被上訴人 梁文傑
訴 訟 代 理 人 陳文禹律師
        陳泰溢律師
被 上 訴 人
即附帶上訴人  馬英九
訴 訟 代 理 人 洪文浚律師
複 代 理 人 林妤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0一年九月
二十六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00年度訴字第五0七五號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則提起附帶上訴,本院於民國一0三年
十月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除確定部分外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應再連帶給付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00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附帶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連帶負擔百分之八十,餘由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負擔。本判決第二項暨第一審所命之給付,於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以新臺幣陸拾萬元為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如以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為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下稱上訴人民 進黨)原法定代理人蘇貞昌於本院審理中代理權消滅,業經 新法定代理人蔡英文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 許。
乙、實體方面
一、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下稱被上訴人)方面:



(一)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梁文傑(下稱上訴人梁文傑)為任 期自民國九十九年起至一0三年止之第十一屆臺北市中山 大同區議員,於擔任上訴人民進黨發言人期間之一00年 十一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臺北市○○區○○○路 ○○號十樓民進黨中央黨部召開之記者會中,故意散布: 「我們得到的消息很清楚,馬英九確實是在九月份南下嘉 義和這位賭盤大亨會面,而且是跟他募款新臺幣(下同) 三億,是跟他募款三億」、「你跟賭盤大亨,跟選舉的賭 盤大亨募款,叫他支持你,那他一定在選舉的開盤上面, 在賭盤上面,賠率上面,會作一些操作」、「而且這個賭 盤大亨很明確的,他還提供房子,給馬英九在嘉義市做競 選總部,馬英九的全國各縣市第一個競選總部,就是在嘉 義市,就是這位賭盤大亨所提供的」之不實言論,復於同 日晚間在TVBS無線衛星電視台(下稱TVBS)之「 2100全民開講」節目中,再故意散布:「根據我們掌 握的消息,這件事確實有發生,確實馬英九透過其他中間 人而且非常高層,國民黨黨政人士」、「他之前透過非常 高層黨政人士先跟陳盈助談好的,就是今年捐助馬英九三 億,馬英九當天先去謝多謝(閩南語)」、「今天我們舉 行記者會,我也說馬英九有拿三億,馬英九透過另外一位 黨政高層人士,先跟這位陳盈助講好」之不實言論,但被 上訴人並未於一00年九月間與訴外人陳盈助會面、向其 募款三億元,亦未使用陳盈助提供之房舍作為嘉義競選總 部,梁文傑故意於「壹周刊」將陳盈助塑造為賭盤大亨、 操控國內選舉賭盤、能以賭盤影響選舉結果之負面形象後 為上述言論,使一般民眾誤認被上訴人與賭盤大亨往來、 違法向其募款,故賭盤大亨將透過賭盤賠率操作、使被上 訴人亦為候選人之中華民國第十三屆總統選舉結果有利於 被上訴人,使一般民眾誤認被上訴人利用黑道、金錢、賭 盤方式影響總統選舉結果,被上訴人社會上評價受貶損, 上訴人係故意貶損被上訴人之名譽、使所屬民進黨在選舉 中獲取有利之結果,況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與刑事 誹謗罪構成要件不同,不以行為人有誹謗他人名譽之惡意 為必要,梁文傑當時既為民進黨之發言人、代表民進黨對 外發言,於執行發言人職務時故意散布不實言論、無中生 有、造謠抹黑、不法侵害被上訴人之名譽,民進黨自應連 帶負賠償責任,爰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 八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請求上訴 人連帶賠償一百七十萬元本息,及將附件一所示道歉啟事 依附件二所示報紙、版別、版位、位置、規格、字體刊登



一日(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聲明請求上訴人連帶賠償二百 萬元本息,及將附件一所示道歉啟事依附件二所示刊登報 紙一日,原審判命上訴人連帶給付三十萬元本息,駁回被 上訴人其餘之請求,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被上訴 人就敗訴部分除一00年十二月七日至十六日之利息請求 外全部附帶上訴,未經附帶上訴之利息部分業已確定)。(二)對上訴之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附帶上訴聲明:
㈠原判決關於駁回被上訴人後開第㈡、㈢、㈣項請求部分廢 棄。
㈡上訴人應再連帶給付被上訴人一百七十萬元,及自一00 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㈢上訴人應連帶將附件一所示道歉啟事依附件二所示刊登報 紙一日。
㈣聲明㈡部分,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上訴人方面:
(一)上訴人梁文傑方面
梁文傑關於「被上訴人於一00年九月與賭盤大亨陳盈助 會面、向陳盈助募款三億、使用陳盈助提供之房舍作為競 選總部」係依據「壹週刊」報導(含所刊登之建物謄本影 本)且經民進黨查證,並無不實,梁文傑並曾於一00年 十一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即記者會前以電話就被上訴人與陳 盈助會面募款情節向「壹週刊」撰稿記者蔡慧貞求證,獲 蔡慧貞保證內容確實經完整查證,蔡慧貞為一資深專業記 者,查證消息是否正確能力較一般民眾高出許多,該篇報 導消息來源為陳盈助身邊密友張仕賢、蔡孟勛梁文傑信 賴蔡慧貞之報導均經詳加查證,佐以蔡慧貞前報導陳盈助 於訴外人翁重鈞競選嘉義縣長時資助三億元,合理推論陳 盈助資助被上訴人之金額亦為三億元,梁文傑亦曾向訴外 人洪耀福查詢,洪耀福曾任嘉義市觀光局局長,對嘉義地 區政情熟悉,所收民間消息可信度極高,另「壹週刊」報 導內容可信度極高,以及被上訴人第十三屆總統大選前之 「藍鷹專案」所需人事經費為四十二億元,再參酌九十九 年一月二十八日「壹週刊」關於翁重鈞之報導及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二七五八號不 起訴處分書、總統府一00年十一月十六日新聞稿、被上 訴人於一00年十二月十八日接受專訪之內容,梁文傑已 克盡合理之查證義務,出於合理相當之確信,無詆毀被上 訴人名譽之惡意存在,(後改稱)梁文傑在記者會及節目



中所言,均為根據「壹週刊」報導所為意見表達,針對國 家元首接受政治獻金提出合理評論;至「陳盈助會操作賭 盤賠率往一個特定方向走」部分為意見之表達,無涉事實 陳述,依被上訴人一00年十一月十六日之新聞稿,被上 訴人與陳盈助於九十七年一月、九十八年九月均曾見面, 確認識陳盈助,一00年九月十日亦確有南下嘉義,亦非 僅參與一行程,而有三行程(學者座談會、黨部會報、單 車繞行活動),梁文傑質疑被上訴人於一00年間與陳盈 助會面,並非無據,梁文傑之評論合於經驗法則、論理法 則。
2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下稱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0九號解 釋「真實惡意」原則於民事事件亦應適用,以保障人民言 論自由,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 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以免造成寒蟬效應。被 上訴人身為中華民國總統且兼任執政黨黨主席,所為應受 大眾高度檢驗,行為操守應受人民嚴格監督,被上訴人在 選舉前以不公開行程方式與賭盤大亨私下見面,事涉選舉 公正性及政治獻金來源與方式之合法性,具高度公益性, 梁文傑於總統選舉時擔任民進黨發言人,於民主政治政黨 政治下克盡監督制衡職責、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 所言係就可受公評之事為合理適當評論,除非被上訴人證 明梁文傑所言不實,否則不構成侵權行為。況被上訴人接 受電視媒體專訪,自承與陳盈助二度會面,「一個民主社 會裡面,我們要接觸很多三教九流的人」、「沒有任何利 益交換,純粹是希望能夠幫忙,如果在這方面的理念相同 跟支持,那我覺得這樣是很正常的」,顯見被上訴人主觀 上並不認與陳盈助見面損害名譽,九十九年間,國民黨參 選人(翁重鈞)收受陳盈助三億元競選經費,已經「壹週 刊」報導,被上訴人之名譽自不因梁文傑之言論受有損害 。如認梁文傑轉述「壹週刊」之報導及發表適當評論造成 被上訴人名譽、社會人格客觀價值貶損,因被上訴人未清 廉自持、為勝選與三教九流之人多次接觸、請託支持,亦 屬與有過失,應有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適用 等語,資為抗辯。
3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梁文傑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 部分,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駁回。
對上訴人附帶上訴之答辯聲明:㈠附帶上訴駁回。㈡如受 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二)上訴人民進黨方面
1被上訴人應就梁文傑所述確為不實,且梁文傑主觀上明知



或因輕率不知關於事實之陳述內容有誤,仍發表言論,造 成被上訴人名譽受損之結果,以及梁文傑關於捐款人操作 賭盤賠率以影響選舉結果之推論導致被上訴人名譽受有損 害等節,負舉證之責,梁文傑依據「壹週刊」之報導、查 證「壹週刊」撰稿記者蔡慧貞及訴外人洪耀福,有相當理 由確信被上訴人與陳盈助會面、收受三億元競選經費為真 實;被上訴人未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六五六號解釋意旨, 說明何以刊登道歉啟事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而非刊登 澄清事實之聲明或判決書全部或一部。
2依憲法第十一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 化權利國際公約第二至四條規定,及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 四五、六四四、五八九、五六七號解釋意旨,國家對於人 民發表政治性言論應給予較大程度之保障,對於公共事務 之辯論,應能以無限制、強烈、公開且包括以激烈、尖酸 刻薄、不留餘地地批判攻擊政府與公務員,司法機關審理 此類案件不應使發表政治性言論之人民或團體動輒得咎, 對於有正當理由之合法評論,不能令負擔民事損害賠償責 任,錯誤陳述於自由辯論時誠難避免,表達自由需有賴以 生存的呼吸空間,自應獲得保障,即使不實之陳述亦可被 認為對於公共辯論有價值性,除非證明該項陳述係以有真 實惡意為之,即明知陳述不實或輕率不顧是否真實,方有 誹謗成立之餘地,否則有害言論自由促進民主程序、表現 自我功能。本件乃現任總統兼執政黨黨主席透過訴訟方式 干涉、介入在野黨及其發言人政治性言論內容,在梁文傑 之政治性言論並無造成明顯而立即危害之事實前提下,法 院以事後追懲方式令發表政治性言論人民接受處罰或負賠 償之責,將違反前述解釋意旨;被上訴人於競選總統期間 以不公開行程與賭盤大亨陳盈助私下會面,涉及選舉公正 性及民眾政治獻金來源與方式之合法性,有高度公益性, 亦為社會大眾所關心及監督之重要議題,梁文傑當有表達 意見之自由,不論其用詞是否辛辣或尖酸刻薄均無不法, 以保障梁文傑之思想、意見、言論與新聞自由等語置辯。 3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民進黨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 部分,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駁回。
對上訴人附帶上訴之答辯聲明:㈠附帶上訴駁回。㈡如受 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三、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梁文傑為任期自九十九年起至一0 三年止之臺北市議員,於擔任上訴人民進黨發言人期間之一 00年十一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民進黨中央黨部召 開之記者會中,為①「我們得到的消息很清楚,馬英九確實



是在九月份南下嘉義和這位賭盤大亨會面,而且是跟他募款 三億,是跟他募款三億」、②「你跟賭盤大亨,跟選舉的賭 盤大亨募款,叫他支持你,那他一定在選舉的開盤上面,在 賭盤上面,賠率上面,會作一些操作」、③「而且這個賭盤 大亨很明確的,他還提供房子,給馬英九在嘉義市做競選總 部,馬英九的全國各縣市第一個競選總部,就是在嘉義市, 就是這位賭盤大亨所提供的」言論,復於同日晚間在TVB S「2100全民開講」節目中,再為:④「根據我們掌握 的消息,這件事確實有發生,確實馬英九透過其他中間人而 且非常高層,國民黨黨政人士」、「他之前透過非常高層黨 政人士先跟陳盈助談好的,就是今年捐助馬英九三億,馬英 九當天先去謝多謝(閩南語)」、⑤「馬英九有拿三億,馬 英九透過另外一位黨政高層人士,先跟這位陳盈助講好」言 論之事實,業據提出記者會錄影光碟暨譯文、電視節目錄影 光碟暨譯文為證(原審卷㈠後附光碟、卷㈡第一0一至一0 五、一六四至一七二頁、本院卷㈠第一二一至一三四頁), 核屬相符,並經上訴人坦認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惟被上訴 人主張前開言論內容均非事實,致被上訴人名譽權受侵害, 上訴人應連帶負賠償之責部分,則為上訴人否認,辯稱:梁 文傑僅引述「壹週刊」之報導、對「壹週刊」之報導及具高 度公益性事務為適當合理之政治性評論,所述均為事實,且 已盡合理查證義務、有相當理由確信所述為事實,並未侵害 被上訴人之名譽權,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刊登道歉啟事亦 非適當之回復名譽方法,被上訴人就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與有 過失等語。
四、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 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 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 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 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前 段、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言論自由旨在實現自 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名 譽則在維護人性尊嚴與人格自由發展,二者均為憲法所保障 之基本權利,二者發生衝突時,對於行為人之刑事責任,現 行法制之調和機制係建立在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第三項「真實 不罰」、第三百一十一條「合理評論」之規定及大法官會議 釋字第五0九號解釋所創設合理查證義務的憲法基準之上, 至於行為人之民事責任,民法並未規定如何調和名譽保護及



言論自由,固仍應適用侵權行為一般原則及釋字第五0九號 解釋創設之合理查證義務外,上述刑法阻卻違法規定,亦應 得類推適用(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九七0號判決意 旨參照)。又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二者本未盡 相同,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 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 元社會,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即使施以尖酸刻薄之評論,固 仍受憲法之保障,惟事實陳述本身涉及真實與否之問題,倘 行為人就事實陳述之相當真實性,未盡合理查證之義務,依 其所提證據資料,在客觀上不足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 者,該不實之言論,即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 之名譽,於此情形,縱令所述事實係出於其疑慮或推論,亦 難謂有阻卻違法之事由,並應就其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 人之名譽,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而事實陳述本身涉 及真實與否,雖其與言論表達在概念上偶有流動,有時難期 涇渭分明,若言論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論 夾敘,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一談,在評價言論自由與保障 個人名譽權之考量上,仍應考慮事實之真偽,倘行為人所述 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名譽,而行為人又 未能證明所陳述事實為真,縱令所述事實係轉述他人之陳述 ,如明知他人轉述之事實為虛偽或未經相當查證即公然轉述 該虛偽之事實,而構成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之名譽,仍應負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民法上名譽權侵害之成立要件,被 害人對行為人陳述事實為不實之消極事實本不負舉證責任, 上開攸關侵害他人名譽「阻卻違法性」之合理查證義務,自 應由行為人依個別事實所涉之「行為人及被害人究係私人、 媒體或公眾人物」、「名譽侵害之程度」、「與公共利益之 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對象之人、事、物 」、「陳述事項之時效性」及「查證時間、費用成本」等因 素,分別定其合理查證義務之高低,以善盡其舉證責任,始 得解免其應負之侵權行為責任,俾調和言論自由之落實與個 人名譽之保護(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七九三號、九 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六九號、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二 九號判決要旨參照)。
本件被上訴人於一00年間為中華民國第十二屆總統,並為 國民黨籍第十三屆總統候選人而自願進入公眾領域,此為週 知之事實,被上訴人身為國家元首,領導國家政策之制訂及 執行、掌控豐富國家資源,其品行操守如何、有無恪守公職 人員與他人交誼往來之分際、競選手段是否合法正當,均與 公益息息相關,是當以最大容忍接受公眾之檢視,以隨時供



人民為價值之取捨,惟仍非謂其名譽權絕對不受任何之保障 ,揆諸上開說明及最高法院判決意旨,上訴人梁文傑所為前 開有關被上訴人之言論,如屬事實陳述且足以貶損被上訴人 之社會評價而侵害被上訴人之名譽,梁文傑須證明其所陳述 事實為真實,或經合理查證,並據查證所得資料有相當理由 確信其為真實,或係可受公評之事項為適當之評論,始得免 責,且縱令所述事實係轉述他人之陳述,亦需經合理查證, 不得逕為傳述或人云亦云,否則仍構成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 之名譽,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是本件兩造爭執之點厥為:㈠梁文傑於一00年十一月十六 日在記者會及TVBS「2100全民開講」節目中前開① ②③④⑤言論,是否係引述「壹週刊」之報導?屬事實陳述 或意見表達?㈡前開言論關於事實陳述部分是否真實?㈢梁 文傑為前開言論前有無經合理查證?㈣前開言論是否足以貶 損被上訴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其名譽?㈤如上訴人構成侵權 行為,被上訴人得請求之損害賠償以若干為適當?得否請求 刊登新聞紙以回復其名譽?㈥被上訴人就損害之發生或擴大 是否與有過失?
五、茲分述如下:
(一)上訴人梁文傑於一00年十一月十六日在記者會及TVB S「2100全民開講」節目中前開①②③④⑤言論,是 否係引述「壹週刊」之報導?屬事實陳述或意見表達部分 1梁文傑在記者會中,係駁斥總統府發言人就「壹週刊」報 導之澄清,稱:「‧‧‧我們得到的消息很清楚,馬英九 確實是在九月份南下嘉義和這位賭盤大亨會面,而且是跟 他募款三億,是跟他募款三億‧‧‧而且這個賭盤大亨很 明確的,他還提供房子,給馬英九在嘉義市做競選總部, 馬英九的全國各縣市第一個競選總部,就是在嘉義市,就 是這位賭盤大亨所提供的‧‧‧到底募款為什麼會募到賭 盤大亨的身上去,而且一募就是三億元‧‧‧」(全文見 附表一),由其「我們得到的消息很清楚‧‧‧確實是‧ ‧‧而且‧‧‧很明確的‧‧‧」之用語,已難認梁文傑 係引述「壹週刊」之報導。
梁文傑在TVBS「2100全民開講」節目中,稱:「 根據我們掌握的消息,這件事確實有發生,確實馬英九透 過其他中間人而且非常高層,國民黨黨政人士‧‧‧他之 前透過非常高層黨政人士先跟陳盈助談好的,就是今年捐 助馬英九三億,馬英九當天先去謝多謝(閩南語)‧‧‧ (李濤:就是二0一一年九月十日?)九月,對!對!那 據我們掌握的消息‧‧‧」(見附表二第①、②),語意



已非引述「壹週刊」之報導,參諸當日在場之訴外人黃創 夏、陳鳳馨旋就梁文傑所述缺乏證據表示質疑,節目主持 人李濤即詢以:「梁文傑說有所本,不完全根據『壹周刊 』,對不對?」,經梁文傑答稱:「『壹周刊』所得到的 訊息,我們也得到不同管道」(見附表二第④),嗣經在 場之主持人李濤十一度、來賓陳鳳馨四度、周玉蔻、黃創 夏各自要求梁文傑提出證據資料,梁文傑以其當時並非在 開記者會、如提出證據會以開記者會方式提出等語回覆, 陳鳳馨周玉蔻並各兩度當場指摘梁文傑空言無據、閃躲 迴避關於證據之詢問(全文見附表二),末了梁文傑猶重 申:「總之我們的指控絕對是有所本,我再次強調絕對是 有所本的」(見附表二第⑰),而梁文傑如僅係引述「壹 週刊」之報導,對於節目主持人及其他來賓關於其言論缺 乏證據之詢問、指摘,當可直接表示係引述「壹週刊」之 報導、並無證據可提出,而無反覆強調訊息得自其他管道 、言論有所依憑、暗示握有證據之必要。
況遍觀一00年十一月十七日發行(實際販售日期為同年 月十六日)之第五四七期「壹週刊」第三四至三九頁封面 故事「選情告急 馬英九 密會地下賭盤大亨 踩黑金地 雷」報導,僅第三六頁關於「‧‧‧該名人士進一步解釋 這場聚會的意義,他表示:『對陳董(指陳盈助)來說, 我政治獻金給一億、二億、三億,馬系統的人來跟我募, 我怎麼知道錢有沒有到(位)‧‧‧』」,以及第三八頁 「‧‧‧當時陳盈助除請出道上大老斡旋外,更負責張羅 贖金,道上盛傳此案最後付出贖金三億元了結」部分記載 梁文傑所稱之「三億元」數額,而前者文義僅為龐大數額 之例示,並非在描述具體特定之金額,後者在記載另一擄 人勒贖事件之傳聞內容,與被上訴人毫無關連,梁文傑倘 引述「壹週刊」之報導,自不致產生「壹週刊」報導所無 之被上訴人向陳盈助募款「三億元」言論,梁文傑於一0 0年十一月十六日在記者會及TVBS「2100全民開 講」節目中前開言論,並非單純引述「壹週刊」之報導, 應堪認定。
2而梁文傑前開言論其中①「馬英九確實是在九月份南下嘉 義和這位賭盤大亨會面,而且是跟他募款三億,是跟他募 款三億」、③「而且這個賭盤大亨很明確的,他還提供房 子,給馬英九在嘉義市做競選總部,馬英九的全國各縣市 第一個競選總部,就是在嘉義市,就是這位賭盤大亨所提 供的」、④「確實馬英九透過其他中間人而且非常高層, 國民黨黨政人士」、「他之前透過非常高層黨政人士先跟



陳盈助談好的,就是今年捐助馬英九三億,馬英九當天先 去謝多謝(閩南語)」、⑤「馬英九有拿三億,馬英九透 過另外一位黨政高層人士,先跟這位陳盈助講好」部分, 均具有可證明性,均為事實陳述,至②「你跟賭盤大亨, 跟選舉的賭盤大亨募款,叫他支持你,那他一定在選舉的 開盤上面,在賭盤上面,賠率上面,會作一些操作」部分 雖為評論,但係以陳盈助為賭盤大亨、被上訴人於第十三 屆總統選舉前向陳盈助募款三億元此一事實為基礎,揆諸 首揭說明,上訴人是否應就前開言論負損害賠償之責,均 應審究事實之真偽。
(二)上訴人梁文傑前開①②③④⑤言論關於事實陳述部分是否 真實部分
1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透過國民黨高層,於一00年九月十 日在嘉義(市長黃敏惠住處)與陳盈助會面、向陳盈助募 款三億元,已經被上訴人否認。經查:
黃敏惠於原審到庭結證稱:「原告(即被上訴人)當天根 本沒有到我家,而且壹週刊在此報導刊登前曾經有記者打 電話到我辦公室求證‧‧‧我辦公室的秘書也有先告知記 者那天並沒有這樣的行程,也沒有這樣的會面‧‧‧我只 記得當天中午我有去臺北參加告別式,因為總統要來,所 以告別式結束後我就趕回嘉義。(問:當天你與原告在何 處會面?)在嘉義大雅路上,因為那天有國民黨市黨部辦 的公開活動,當天都是公開的行程,也有記者全程在場‧ ‧‧(問:你當天有無與陳盈助見面或是聯絡?)就我印 象中沒有,連電話聯絡也沒有」(見原審卷㈢第八五、八 六頁筆錄)。
陳盈助亦在原審到庭結證稱:「‧‧‧那天我並沒有跟原 告見面‧‧‧我認為這份報導(即『壹週刊』第五四七期 封面故事)的內容不合於事實‧‧‧(問:你在一00年 九月期間是否有捐款三億元給原告?)沒有‧‧‧(問: 你是否認識原告?有無見過面?)認識,見過兩次面,一 次是在他還沒有選總統前,一次是在他選第一次總統剛選 完後。兩次都是在人很多的場合,兩次都是在嘉義市長黃 敏惠的宿舍與原告見面,當時原告因為要選舉,來地方拜 訪,當時有很多人都在場‧‧‧(你是否曾經提供過原告 任何金錢?)從來沒有過」(見原審卷㈢第八六、八七頁 筆錄)。
職司元首維安任務之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指揮中心提供之 一00年九月十日總統(即被上訴人)預定節目、行程表 、紀錄表亦詳細列載被上訴人當日自上午六時許即自松山



軍用機場搭機南下,下午一時以前,係出席在高雄(鍾鐵 民告別式暨頒發褒揚令)、雲林(水利文物陳列館農田水 利會後援會成立大會)活動,其間僅因所搭乘飛機降落嘉 義水上軍用機場而短暫行經嘉義,下午一時十分起至四時 二十分許出席在嘉義市兆品酒店之「雲嘉南地區大專院校 學者座談會」,下午四時四十分至五時三十分許出席在嘉 義巧巧肉粽工廠之「嘉義市固本會報」,下午五時四十五 分至五十五分出席在嘉義縣北迴公園之「騎單車做環保、 傑能減碳身體好」活動,旋於下午六時自嘉義軍用機場搭 機於六時四十分許返回松山軍用機場,嗣於七時許出席在 臺北圓山飯店舉辦之公開活動,及各任務編組、主管姓名 、各地點部署人員人數、聯絡官姓名、行動電話、部署位 置、兵力人數、隨行攝影文字人員人數、各儀節詳細時間 、注意協調事項等(見原審卷㈢第一二八至一三九頁), 被上訴人當日非唯並無前往嘉義市長黃敏惠住處之行程安 排,且實際行程時間緊接、無任何斷漏。
參諸嘉義市政府提供之嘉義市長一00年九月十日行程, 黃敏惠當日上午十一時以前分別參加在嘉義(佛光山佛光 緣美術館嘉義館、嘉義市東區台林街私宅、蘭潭林清求銅 像前、嘉義市興達路公司址)四項公開活動,十一時許搭 乘高速鐵路北上臺北,下午三時二十分許方搭乘高速鐵路 返回嘉義,於四時十分參加在嘉義市大雅路一段「嘉義市 東區黨部擴大固本會報」,五時四十分出席嘉義縣水上鄉 北迴公園之「騎單車做環保、傑能減碳身體好」宣導活動 (見原審卷㈢第一四一、一四二頁),簡言之,黃敏惠當 日下午三時二十分許返回嘉義時,被上訴人仍在參與「雲 嘉南地區大專院校學者座談會」,嗣後黃敏惠並均先於被 上訴人出席「嘉義市固本會報」、「騎單車做環保、傑能 減碳身體好」兩項公開活動,被上訴人於該等活動結束後 復旋即搭機返回臺北,已如前述,被上訴人當日並未在黃 敏惠住所與陳盈助會面、向陳盈助募款三億元甚明。 2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為第十三屆總統選舉設置在嘉義市○ ○路○○○號之嘉義競選總部,係陳盈助所提供,亦經被 上訴人否認,上訴人固引用第五四七期「壹週刊」第三七 頁印刷之建物登記謄本節錄影本,惟該建物登記謄本已明 載該建物為訴外人陳盈達所有,並非陳盈助所有,而陳盈 助與陳盈達僅為相識之友人,此經陳盈助證述明確(見原 審卷㈢第八七頁筆錄),並為兩造所不爭執,且該房屋係 由訴外人即國民黨嘉義市黨部主委陳政寬以每月七萬五千 元向房屋所有權人陳盈達承租,租期自一00年九月一日



起至一0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止,亦有房屋租賃契約可考( 見本院卷㈠第二六四至二六八頁),上訴人復未能提出任 何證據證明該建物原為陳盈助所有、事實上為陳盈助所有 或陳盈達係依陳盈助之指示提供該建物予被上訴人設置嘉 義競選總部使用且未收取租金,則被上訴人一00年間在 嘉義市○○路○○○號設置之嘉義競選總部,並非使用陳 盈助提供之房屋。
3被上訴人於一00年九月十日既未在黃敏惠住所與陳盈助 會面、向陳盈助募款三億元,於一00年間在嘉義市○○ 路○○○號設置之嘉義競選總部,亦非使用陳盈助提供之 房屋,則梁文傑前開①③④⑤言論內容均非真實,前開② 言論亦非以事實為基礎而為評論,堪以認定。
(三)上訴人梁文傑為前開並非真實之①③④⑤言論及非以事實 為基礎之②言論前,有無經合理查證部分
梁文傑辯稱其曾於一00年十一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即記者 會前以電話就被上訴人與陳盈助會面募款情節向「壹週刊 」撰稿記者蔡慧貞求證,獲蔡慧貞保證內容確實經完整查 證,其信賴蔡慧貞之報導均經詳加查證,該篇報導消息來 源為陳盈助身邊密友張仕賢、蔡孟勛,亦曾向訴外人洪耀 福查詢,洪耀福曾任嘉義市觀光局局長,對嘉義地區政情 熟悉,所收民間消息可信度極高,另「壹週刊」報導內容 可信度極高,以及一0一年一月十四日第十三屆總統大選 前之「藍鷹專案」所需人事經費為四十二億元,再參酌九 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壹週刊」關於翁重鈞之報導及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二七五八 號不起訴處分書、總統府一00年十一月十六日新聞稿、 被上訴人於一00年十二月十八日接受專訪之內容,已克 盡查證義務,合理確信言論內容為真實,無詆毀被上訴人 名譽之惡意存在云云。
2然查:
蔡慧貞於原審到庭證稱:「梁文傑有打電話給我,我記得 記者會應該是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召開,梁文傑應該是在記 者會前五至十分鐘打電話給我,我印象中與他講了約五分 鐘左右,他問我報導是否我寫的,也問我寫這篇報導的消 息來源、依據為何,但我並沒有告訴他我的消息來源,我 有告訴他我有問一些人,包含陳盈助身邊的人,我的報導 是根據我採訪的結果寫出來的,有我的確信依據,如果他 們開記者會想要引用我的報導,可以引用,針對我的報導 內容我會負責,如果他們不相信這份報導的內容,就可以 不要開記者會,因為記者會也不是我要求他們開的‧‧‧



梁文傑有問我原告(即被上訴人)與陳盈助見面的時間, 也問了報導第三六頁倒數第二段的依據為何‧‧‧我有告 訴他我寫的相關細節應該是要告訴我的律師,而不是要告 訴他,我還告訴他我所寫的我都有依據,但我沒有告訴他 我的依據為何。(問:‧‧‧消息來源在電話中有無透露 給梁文傑?)沒有」(見原審卷㈢第一一二至一一四頁筆 錄),是梁文傑僅於記者會前以電話與第五四七期「壹週 刊」封面故事撰寫人蔡慧貞聯繫,對話區區五分鐘,聽聞 蔡慧貞表示其報導前經過查證,並不知悉蔡慧貞消息來源 為何人、查證方式為何或是否有任何證據。至蔡慧貞之消 息來源為張仕賢、蔡孟勛一節,係蔡慧貞因該篇報導遭陳 盈助、黃敏惠訴追,經調查後始公開,尚非梁文傑為前開 不實言論之依據。
②而就「壹週刊」報導之可信度,上訴人並未提出任何證據 佐憑,且梁文傑在TVBS「2100全民開講」節目中 對「壹週刊」報導之可信度亦不表認同(見附表二第③、 ⑮)。
洪耀福於原審到庭證稱:「這篇報導出刊那天,梁文傑有 打電話給我‧‧‧梁文傑對嘉義的情況不瞭解,所以他有 打電話來問。他問我陳盈助是怎樣的人,也問了陳盈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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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