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94號
原 告 朱麗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智仁、隆大鋼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房屋所有權移
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即被告原約定買受系爭土地
及房屋之市價),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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