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矚重訴字,102年度,1號
TPDM,102,矚重訴,1,20141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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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素如
選任辯護人 羅秉成律師
      陳明律師
      洪文浚律師
被   告 程宏道
選任辯護人 陳昭全律師
      楊延壽律師
被   告 賈二慶
選任辯護人 黃姿裴律師
      葉大慧律師
被   告 彭建銘
選任辯護人 杜英達律師
      陳怡秀律師
      吳嘉榮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2年度偵字第7962、7963、8021、147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素如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年,褫奪公權伍年。
賴素如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程宏道非公務員共同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處有期徒刑捌月,褫奪公權貳年。未扣案不詳廠牌搭配門號○○○○○○○○○○號之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扣案如附表一編號59所示物品其中搭配HTC廠牌門號○九五五一二二九六八號之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均沒收之。賈二慶非公務員共同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叁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未扣案不詳廠牌搭配門號○九八一九一○七七七號之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扣案如附表一編號59所示物品其中搭配HTC廠牌門號○○○○○○○○○○號之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均沒收之。
彭建銘非公務員共同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叁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叁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佰萬元。褫奪公權壹年。未扣案不詳廠牌搭配門號○九八一九一○七七七號之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扣案如附表一編號59所示物品其中搭配HTC廠牌門號○○○○○○○○○○號之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均沒收之。



事 實
一、賴素如歷任臺北市議會(下稱市議會)第8、9、10屆議員, 現為市議會第11屆議員,任期自民國99年12月25日起至103 年12月24日止,並自100年9月19日起至101年1月6日止擔任 市議會第11屆交通委員會(下稱交委會)之委員兼第二召集 人,對於臺北市政府(下稱市府)及所屬交通局(下稱交通 局)、捷運工程局(下稱捷運局)、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臺北捷運公司)等暨其所屬單位有關事項之預算 及議案,具有質詢、審議、監督之職權,係依法令服務於地 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程宏道 係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5樓之全信開發建設股份 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劉文耀,下稱全信公司)及由全信 公司擔任法人股東之太極雙星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12月8日設立登記負責人為劉文耀,下稱太極雙星公司) 之實際負責人。賈二慶前於80年間自捷運局聯合開發處(下 稱聯開處)處長任內退休,於100年間受程宏道委託負責處 理捷運局所辦理「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臺北車站 特定專用區C1、D1(東半街廓)聯合開發區(捷)用地土地 開發案」(下稱雙子星大樓開發案)甄選相關事宜,程宏道 並因此為賈二慶在全信公司備有一間辦公室(下稱賈二慶辦 公室),作為渠等討論甄選相關事宜所用。彭建銘係址設新 北市○○區○○路000號2樓之世益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世益機電公司)負責人,其經由結識多年之賈二慶介紹 認識程宏道,嗣於100年8月25日出借新臺幣(下同)1,500 萬元與程宏道,經程宏道承諾日後取得雙子星大樓開發案後 由世益機電公司負責承作該案之機電工程。
二、緣捷運局辦理之雙子星大樓開發案,因坐落之C1、D1基地用 地(C1基地用地範圍:臺北市中正區公園段1小段188-6、18 8-11、188-16、188-18、188-29地號共5筆土地,面積合計1 萬3,078平方公尺《下稱C1用地》。D1基地用地範圍:臺北 市中正區公園段1小段192、192-15、192-16、192-20、192- 21、192-22地號共6筆土地,面積合計1萬8,515平方公尺《 下稱D1用地》)土地所有人中,D1用地均為公地主所有,C1 用地則分屬公、私地主合計38人所有,該局前依95年5月17 日公布施行之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下稱土地開發辦 法)第14條規定順序辦理雙子星大樓開發案投資人甄選作業 ,而先後於95年11月15日徵詢C1用地土地所有人優先投資意 願(下稱第1次甄選)、96年11月2日公告徵求投資人(下稱 第2次甄選)、97年12月12日徵詢C1用地土地所有人優先投 資意願(下稱第3次甄選)、98年8月10日公告徵求投資人(



下稱第4次甄選),然均未果。嗣捷運局基於交通部前於97 年11月11日以交路字第0000000000號函釋土地開發辦法第14 條之「土地所有人」並無「私地主優於公地主具有優先申請 投資開發權」,且土地開發辦法第14條於99年1月15日修正 為「開發用地由主管機關自行開發或公告徵求投資人合作開 發之」,故決定改採「徵詢C1用地土地所有人優先投資意願 」及「公告徵求投資人」併行做法,而於100年10月20日以 北市捷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徵詢C1用地所有公、私土地 所有人優先投資意願,同日另以北市捷聯字第00000000000 號公告徵求雙子星大樓開發案投資人(下稱第5次甄選), 復於同日以北市捷聯字第00000000000號公告徵求C1用地市 有土地合作投資人。程宏道於第5次甄選公告前,因認私地 主應享有優先投資權,為期以私地主身分申請優先投資雙子 星大樓開發案,而於100年5月10日以4,743萬2,000元之價格 向華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 18樓,負責人徐錦鏘,下稱華非建設)購買該公司所有坐落 臺北市○○區○○段0○段000○00地號,面積6789平方公尺 之應有部分678900分之2240(約6.776坪)之C1用地,程宏 道因其中3,800萬元係向李秋明調借,為保障李秋明權利, 上開土地乃先登記在李秋明名下。不料捷運局第5次甄選作 業改採前述併行做法,且公地主市府就此次甄選亦申請優先 投資,並徵求C1用地市有土地合作投資人,另程宏道聽聞臺 北市長郝龍斌、時任市府財政局(下稱財政局)局長邱大展 、前捷運局長賴世聲於100年8月底參加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 會(下稱經建會)主辦之「日本投資貿易參訪團」前往日本 東京及大阪進行招商及參訪活動後,市府疑有屬意之投資人 等傳聞,唯恐市府相關局處人員如亦擔任本開發案之評選委 員,其組成之團隊極有可能無法獲得投資該開發案之權利, 遂於100年10月底至同年11月初之某日,在全信公司會議室 內,與劉文耀賈二慶彭建銘、莊模德開會討論,賈二慶 因曾擔任捷運局綜合規劃處及聯開處處長,認為依市府81年 1月15日與雙子星大樓開發案C1用地之私地主簽訂之「大眾 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契約書」(下稱聯合開發契約書)第 10條第2款約定,應由私地主享有優先投資權,捷運局此次 採取併行做法,侵害私地主優先投資權並形成不公平競爭, 渠等遂決定委由市議會交委會議員代為發聲,並在審查預算 之際,提出私地主應優先投資雙子星大樓開發案,否則雙子 星大樓開發案相關預算不得動支,藉此排除與公地主市府合 作之投資團隊,以達私地主取得優先投資權利之目的(即以 下簡稱之私地主優先投資權之事),當場程宏道表示其可透



過「阿國」(民主進步黨《下稱民進黨》臺北市黨部主委黃 承國)代為詢問3名議員,另希望賈二慶可以透過友人找議 員林晉章幫忙,莊模德則稱認識議員陳建銘,彭建銘亦主動 表示其與賴素如之胞兄賴坤龍熟識20餘年,且與賴素如為結 識10餘年之好友,可請賴素如幫忙等語,程宏道即委請彭建 銘負責聯繫探詢賴素如是否願意協助,並委由賈二慶代為出 面向賴素如說明私地主優先投資權之事。
三、彭建銘程宏道委託負責聯繫賴素如後,旋於100年11月初 某日,向賴素如簡要敘明渠等前述訴求及約定見面時地後, 即偕同賈二慶前往賴素如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7樓744室賴素如之市議會研究室(下稱研究室),介紹賈二 慶與賴素如認識,由賈二慶以受私地主程宏道委託之身分向 賴素如說明雙子星大樓開發案私地主享有優先投資權之事, 賴素如在聽取賈二慶說明後應允將代為發聲,遂於100年11 月10日市政總質詢,向臺北市長郝龍斌及捷運局、財政局等 機關提出質詢時,要求捷運局辦理雙子星大樓開發案有關公 地主與私地主同時申請擔任投資人之競標作業時,應避免球 員兼裁判及與民爭利。另一方面彭建銘因與賴素如私交甚篤 ,認賴素如協助渠等就私地主優先投資權之事代為發聲,應 給予對價,因而於賴素如在市政總質詢為雙子星大樓開發案 私地主發聲後,向賈二慶表示對於賴素如在職務上協助私地 主之行為應給與金錢以表達渠等感謝之意,賈二慶遂將此事 轉告程宏道程宏道即於100年11月18日下午5時9分45秒, 以其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賈二慶所使用門號000000 0000號通話(以下2人之通話門號均同),將其願以每位議 員200萬元代價委請議員在市議會踐履私地主優先投資權之 事傳達予賈二慶知悉後,賈二慶即將程宏道上開想法告知彭 建銘,程宏道賈二慶彭建銘乃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 上之行為行求、期約、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推由彭建銘負 責與賴素如洽談賄賂之事,賈二慶負責與賴素如聯繫其在市 議會踐履私地主優先投資權之事之進行情形,程宏道則為決 策及賄款最終負擔者。謀議既定,彭建銘即於100年11月18 日後至同月21日間之某時,先向賴素如表達對於其協助私地 主優先投資權之事,渠將會表示感謝之意,賴素如因而向彭 建銘表示其對私地主優先投資權之事有些想法,並邀彭建銘賈二慶於100年11月22日上午至其研究室見面詳談。隨後 ,彭建銘將上情告知賈二慶轉知程宏道,且為求慎重,於赴 約前,彭建銘先與賈二慶程宏道於100年11月22日上午9時 30分許,在賈二慶辦公室見面討論後,再由彭建銘偕同賈二 慶持聯合開發契約書及如附件一所示訴求等文件至賴素如



究室賴素如明知其身為市議員,對於職務上在市議會審查 市府預算案行使質詢、議決及與該等職務具有密切關係之行 為,本應不忮不求,恪盡民意代表之職責,以不負選民之託 ,竟為貪圖不法利益,基於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 收受賄賂之犯意,在聽取及閱覽賈二慶所交付之聯合開發契 約書及如附件一所示訴求等文件後,表達其希望在市議會中 主導、安排私地主優先投資權之事,其會動員其他議員,並 單獨向彭建銘表示其需動員5名重量級議員推動此事,彭建 銘因以程宏道所願支付之每名議員200萬元之數額為計,而 對於賴素如職務上行為行求1,000萬元賄賂,賴素如則以每 名議員300萬元為由,要求1,500萬元之賄賂,彭建銘聞言, 因超出程宏道前所提行賄之數額,而未應允。翌日即100年 11月23日上午10時許,彭建銘先邀約賈二慶程宏道於同日 下午5時30分見面討論,並向賈二慶提及先支付一定數額與 賴素如作為定金,賈二慶將此事電知程宏道,而程宏道於同 日上午10時54分41秒,以電話就其所欲行賄之金額、給付時 程及方式等事項與賈二慶相互討論,賈二慶並建議定金部分 可要求彭建銘先行處理,待完成後,程宏道再行給付。程宏 道復又於同日下午5時15分37秒致電賈二慶稱其不出席等會 與彭建銘之聚會,請賈二慶代為轉達其一直同意行賄賴素如 之意。同日下午5時30分許,賈二慶依約在其辦公室內與彭 建銘見面,彭建銘再將賴素如稱需動員5名重量級議員,每 人300萬元,而要求1,500萬元賄款作為對價等事告知賈二慶 。迨賈二慶程宏道前後以電話、見面討論結果,均認渠等 與賴素如對上述賄款數字差距甚大,且程宏道僅願給付賴素 如1,000萬元賄賂,乃囑賈二慶轉告彭建銘,並要求彭建銘 再與賴素如洽商降價之可能,彭建銘因認依其與賴素如之交 情應可說服賴素如接受,遂於同年月24日上午某時,獨自前 往賴素如所經營位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0樓( 於101年12月間遷至臺北市○○區○○○路00號4樓)之九品 法律事務所(下稱律師事務所),向賴素如轉達程宏道願給 付1,000萬元作為酬謝之事,並以其長年經商之交易付款方 式多分為定金、交貨、尾款之習性,提出此1,000萬元賄款 分為3階段(3期)100萬元、300萬元、600萬元,賴素如則 以微笑表示同意,並表達第1階段先給付100萬元(即前金或 定金),第2階段其在市議會交委會提出如附件一所示訴求 (俗稱「提案」),經市議會交委會決議通過送市議會大會 二讀時,給付第2期賄款300萬元,第3階段待市議會大會二 、三讀通過再交付尾款600萬元。談定後,彭建銘旋即前往 賈二慶辦公室報告此事,賈二慶當場轉達程宏道希望定金部



分由彭建銘先行墊付之意,再由賈二慶於同日下午3時42分1 8秒,將彭建銘賴素如已談定賄款金額為1,000萬元及其中 定金部分先由彭建銘處理等事以電話轉知程宏道程宏道聞 言於電話中表示「好,太好了」等語而應允之,而達成對於 賴素如職務上踐履私地主優先投資權之事之特定行為期約賄 賂之合意。翌日即100年11月25日上午9時30分許,在賈二慶 辦公室內,彭建銘賈二慶程宏道報告其與賴素如上開協 商賄款金額過程,確認渠等同意前開行賄賴素如之數額及時 程,並基於賈二慶前轉達程宏道希望定金部分由彭建銘先行 墊付,遂於同年月29日,以個人名義向其所經營之世益公司 預支100萬元,由不知情之世益公司出納人員自世益公司所 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銀行)中山分 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提領100萬元現金交與彭建銘 簽收,彭建銘旋以牛皮紙袋包裝該筆款項,親自攜往賴素如 上開律師事務所,將該牛皮紙袋置於會議室桌上時對賴素如 表示:「謝謝你的幫忙,這是100萬元」等語而交付之,賴 素如明知彭建銘所放置該牛皮紙袋內裝放之100萬元係渠等 前已約定1,000萬元之第1期賄款,仍笑笑應允而收受。賴素 如收受前揭100萬元賄款後,即交與為其處理日常開支帳務 之律師事務所助理彭靖雅支付賴素如個人帳款及花費(賴素 如所涉隱匿寄藏因犯貪污罪所得之財物罪嫌,另為無罪諭知 ,理由詳如後述)。
四、賴素如收受彭建銘所交付之100萬元賄款後,旋即針對賈二 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訴求,研議在交委會審議捷運局「101 年度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基金附屬單位預算」 時,提出較具有強制力之附加該局應以私地主之評比為優先 ,若無合格者,再由公地主接手,否則開發案預算不得動支 之但書方式,迫使捷運局接受,以達賈二慶等人冀求雙子星 大樓開發案私地主取得優先投資權利之目的,並於100年12 月6日下午4時30分許前某時,將此事告知賈二慶,再由賈二 慶以電話轉知程宏道賴素如即於翌日(7日)下午市議會 第11屆第2次定期大會交委會第13次會議審議「101年度臺北 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及「101 年度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固定資產重置基金附屬單位預算」 ,進行整體綜合討論階段時,以捷運局辦理雙子星大樓開發 案徵求投資人作業未依慣例讓私地主優先投資,且評審委員 過半數為市府局處代表,係球員兼裁判,違反公平原則,故 表達預算應附加但書等語,對時任捷運局長陳椿亮提出質詢 ,並將有關雙子星大樓開發案,捷運局應以私地主之評比為 優先,若無合格者,再由公地主接手,否則本開發案預算不



得動支之附加但書初稿(詳如附件二),交由議會工作人員 登打輸入電腦供在場議員從各自座席上之電腦螢幕觀看、討 論,並請求出席議員予以支持;復於翌日(8日)下午市議 會第11屆第3次臨時大會交委會第1次會議繼續捷運局預算綜 合討論時,續對列席說明之時任捷運局長陳椿亮提出質疑, 發言支持該預算附加但書,嗣經交委會出席委員討論通過在 捷運局「101年度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基金附 屬單位預算」中增列「有關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C1、D1聯合 開發區用地土地開發案,依81年市政府與私地主所簽訂之『 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契約書』,私地主擁有優先投資 權,臺北市政府卻又以公地主身分公開徵求合作人,讓其共 同享有優先投資權,顯有違約之嫌。故本開發案,捷運局應 依約,徵求之合作投資人之評比為優先,若無合格者,再由 公地主徵求之合作投資人,其評選委員均應避免球員兼裁判 ,以符公平原則。否則除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建 設計畫(三重站至臺北車站)外,餘有關C1、D1預算均不得 動支。」之附加但書(即如附件三所示之內容)。因賴素如 認其已針對賈二慶等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訴求,在市議會交 委會審議時提出附加但書通過並送市議會大會二讀,係前述 渠等所約定可獲取第2期賄款300萬元之時程,遂於100年12 月11日晚間某時,向彭建銘表達應依約支付第2階段300萬元 賄款之意,彭建銘再將上情轉達予賈二慶賈二慶乃於翌日 即100年12月12日上午9時48分14秒,在接獲程宏道來電時詢 問程宏道可於何時給付前述第2階段300萬元,經程宏道回以 :「我想最快也是明天吧」等語。惟100年12月8日後,時任 捷運局長陳椿亮向市議會交委會議員林晉章表達前述附加但 書之適法性有所疑慮,林晉章乃於100年12月13日下午市議 會第11屆第3次臨時大會交委會第2次會議中,對前開附加但 書提起復議,經出席之陳建銘、戴錫欽、王孝維議員附議, 賴素如雖再發言強調應保障私地主優先開發權利,仍經主席 李慶元議員徵得在場議員過半數同意後議決復議案成立,並 訂於100年12月16日審查捷運局預算暫擱部分時再行討論。 因賴素如於此次會前即曾將會中有人將提出復議之事讓賈二 慶知悉,故於會後又立即告知在其研究室等候之賈二慶上開 附議案過程,並請賈二慶設法跟林晉章「打個招呼」,賈二 慶隨即於同日下午5時33分23秒致電與程宏道聯絡討論能否 找賈二慶之友人「老戴」與林晉章溝通之事。同日下午5時 53分38秒,程宏道再經賈二慶電告彭建銘將於明日(14日) 下午1時30分許來拿300萬元,並與賴素如約定該日下午2時 30分許見面交付等事後,於100年12月14日上午指示不知情



之全信公司會計趙惠君提領300萬元,以備於同日下午1時30 分許交付彭建銘轉交賴素如。然此時賴素如因對前開附加但 書能否順利通過無十足把握,乃於同日上午告知彭建銘暫時 不拿300萬元,賈二慶彭建銘轉告後再於同日中午12時18 分23秒,以電話轉述予程宏道知悉,程宏道旋於同日中午12 時20分29秒,致電指示劉文耀(持用門號為0000000000號) 轉告趙惠君無庸領款。同日下午1時30分許,程宏道、賈二 慶、彭建銘在全信公司內見面時,程宏道即不悅地向彭建銘 表達賴素如既然開此價碼,不應遇到問題就投機、不敢處理 ,將問題丟還給渠等,以示賴素如需完成私地主優先投資權 之事才願支付賄款之意。而賴素如為使附加但書意見能於10 0年12月16日開會時順利通過,乃於同年12月15日下午3時33 分許前某時,在議會研究室賈二慶見面,將其於翌日(16 日)市議會交委會發言相關資料提供與賈二慶,表明其發言 重點:①依市政府與私地主81年1月15日簽訂之契約規定, 私地主有優先投資權;②市政府在評選過程有球員兼裁判之 嫌;③私地主20年來沒有拿市政府一毛錢,並表示其已與李 慶元溝通,請李慶元支持,但也擔心李慶元衝過頭,亂講話 等語,賈二慶即於同日下午3時33分29秒,以電話如實回報 程宏道,並請程宏道要求「阿國」(即黃承國)盯住李慶元 。迨於100年12月16日下午市議會第11屆第3次臨時大會交委 會第4次會議再次討論附加但書時,賴素如即依前述三大訴 求重點,發言表達增列但書提交大會討論之必要性,然因林 晉章、楊實秋、陳建銘等議員對於是否需增列但書仍持保留 或反對意見,主席李慶元亦認為但書文字應適當修正,並裁 示於下一次交委會會議再行討論。100年12月19日晚間8時27 分許前某時,賴素如在閱覽賈二慶提供之資料後,即請賈二 慶與陳建銘聯絡明日開會時務必準時出席,遂表示林晉章對 於附加但書基本上是支持的等語。100年12月20日上午臺北 市議會第11屆第4次臨時大會交通委員會第1次會議,林晉章 議員將其針對本開發案私地主是否享有優先開發投資權之「 法理背景及理由說明」為口頭報告及書面資料提供與在座各 委員,並主張以附帶決議方式提交大會討論(下稱第一案) ,賴素如仍堅持捷運局前開預算案應附加但書(下稱第二案 ),由於在座議員(出席議員為李慶元、賴素如、歐陽龍、 林晉章、陳建銘、楊實秋戴錫欽、王孝維、許淑華,共計 9人)意見分歧,經主席李慶元裁示就前開二案進行舉手投 票表決,經兩輪投票,主席李慶元裁示決定採第二案而通過 「101年度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基金」增列「 有關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C1-D1聯合開發區用地土地開發



案,依目前評選作業及評選委員會之組成,顯有球員兼裁判 之爭議,未符公平。且臺北市政府基於補償私地主未經徵收 提供土地,成就公共建設,民國81年即與私地主簽約讓其享 有優先投資興建權;另參考過去聯合開發案依法、依約、依 例仍應以私地主徵求合作投資人之評比為優先,惟為保障全 體地主之權益,應由第三公正單位及人員擔任評選,嚴格審 核。若私地主投資審核無合格者,則由公地主徵求合作投資 人,以符利益迴避及公平原則。否則除臺灣桃園國際機場連 外捷運系統建設計畫(三重站至臺北車站)外,餘有關C1 、D1預算均不得動支。」之附加但書(即如附件四所示之 內容),並加上林晉章議員所提出之「法理背景及理由說明 」等文字作為補充說明,交付市議會大會進行二讀。會後, 賴素如在其研究室內向賈二慶彭建銘說明上述開會情形, 並請賈二慶先行離開後,賴素如因認其為踐履私地主優先投 資權之事付出甚多心力,乃承前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賄賂 之接續犯意,單獨向彭建銘表示:一讀通過就應給付400萬 元(即定金100萬元及第2階段300萬元合計之數額),且郝 龍斌是鐵了心想把這個事情壓下來,希望能再增加500萬元 (意即賄款總數需達其原先要求之1,500萬元)等語。彭建 銘步出研究室後,即將賴素如所述上情告知在該處1樓等待 之賈二慶,經賈二慶先後於同日(20日)下午6時10分54秒 、7時2分41秒,在電話中告知程宏道程宏道賈二慶嗣後 經討論認為價格過高,且賴素如並未保證通過二讀而未應允 。
五、前揭100年12月20日市議會交委會通過「101年度臺北都會區 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增列但書之決議 後,時任捷運局長陳椿亮向市議會國民黨黨團書記長王正德 反應交委會前開決議附加但書有窒礙難行之處,王正德乃召 開三長會議(即市議會國民黨黨團書記長王正德、臺北市長 郝龍斌、市議會議長吳碧珠)確認臺北市長對前開附加但書 之意見,郝龍斌表示支持捷運局長意見,並請國民黨團書記 長王正德出面處理,吳碧珠對此亦表贊同,決定刪除附加但 書。時任捷運局長陳椿亮另透過國民黨臺北市黨部主委鍾則 良協助,尋求國民黨秘書長廖了以與賴素如溝通此事。賴素 如受到前揭來自黨內之壓力,復未獲程宏道同意提高賄款至 1,500萬元後,乃於100年12月23日上午11時51分49秒,以00 -00000000號市區○○○○○○○○○○○號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請賈二慶彭建銘立刻至律師事務所。同日中午 12時15分許,賈二慶彭建銘抵達賴素如律師事務所後,賴 素如表達其承受黨團壓力之上情,且深怕影響國民黨2012大



選,希望轉由其他單位來主導私地主優先投資權之事。賈二 慶、彭建銘離開律師事務所後,賈二慶即將上情電知程宏道 並相約商討對策。賴素如則前往市議會出席王正德邀請市議 會國民黨籍議員所召開之黨團會議,會中賴素如雖仍發言增 列附加但書之理由,然因在場議員意見分歧,議長吳碧珠在 聽取在場議員之建議,乃凝聚國民黨黨團之共識將雙子星大 樓開發案相關預算刪成1元,併刪除上開但書。賴素如旋通 知彭建銘速至市議會見面,彭建銘因需主持會議無法離開, 乃於同日下午1時59分37秒,以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以下使用門號均同)致電請賈二慶趕赴市議會與賴 素如見面,賈二慶抵達市議會後,賴素如即將前開黨團會議 結論告知賈二慶,並表示不再主導此事,再由賈二慶以電話 轉知程宏道此事。嗣市議會於100年12月27日召開政黨會議 協商(起訴書誤載為「100年12月28日」,應予更正)後, 即於翌日即100年12月28日下午市議會第11屆第4次臨時大會 第8次會議中正式議決:「與C1、D1聯合開發區用地土地開 發案有關之五筆預算各准列1元,但書刪除」。六、事後,賴素如認其既已針對賈二慶等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訴 求在市議會交委會審查上開預算時提出附加但書,且經市議 會交委會表決通過如附件四所示內容之附加但書送市議會大 會進行二讀,僅因黨團協商而遭刪除,故認為賈二慶等人仍 應依約給付第2期賄款300萬元,乃於100年12月29日中午12 時50分許,以00-00000000號市區電話致電邀約彭建銘於同 日下午3時至其律師事務所見面。彭建銘依約前往賴素如律 師事務所後,賴素如即將其上開想法告知彭建銘。嗣彭建銘 雖於同日下午5時46分15秒致電賈二慶,將此事如實告知賈 二慶,但賈二慶程宏道於同日下午5時49分9秒,以電話討 論後,均認賴素如未讓附加但書送市議會大會二讀卻要求渠 等付款之舉不合理,而不願給付300萬元。彭建銘為此甚感 不安,深怕得罪任何一方,僅能一方面無奈向友人莊模德抱 怨此事,另一方面依賈二慶程宏道指示對賴素如藉詞拖延 給付之事。期間賴素如仍一再向彭建銘表達賈二慶所代表之 私地主程宏道應給付300萬元之事。嗣彭建銘於101年1月9日 下午6時30分許,在位於臺北市瑞光路與瑞福街交叉口之年 代電視臺前,與賴素如見面時,依賈二慶指示將程宏道、賈 二慶之意見即若賴素如後續願意繼續幫忙私地主優先投資權 之事,待渠等團隊取得雙子星大樓開發案投資權利,仍會履 行先前對賴素如期約賄賂之承諾,惟賴素如仍表達附加但書 已一讀通過送市議會大會進行二讀,僅因黨團協商而遭刪除 ,故應給付300萬元之意,彭建銘旋於同日下午6時49時36秒



,將此事以電話回報賈二慶,並於翌日(10日)上午11時許 ,在賈二慶辦公室內,向程宏道賈二慶轉達與賴素如會面 情形,但程宏道因認賴素如並未完成當初期約之事項,心中 即無意處理300萬元賄款之事。彭建銘為此於翌日(11日) 上午9時27分32秒致電莊模德(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抱 怨此事,並請莊模德幫忙探詢程宏道之意,然均未果。彭建 銘不願因程宏道未給付300萬元之事而影響其與賴素如之情 誼,故101年2月16日下午5時許,程宏道所籌組之太極雙星 團隊(申請人即私地主李秋明,合作人為太極雙星公司、馬 來西亞商怡保花園有限公司《IGB CORPORATION BERHAD,簡 稱IGB》、馬來西亞商谷中城私人有限公司《MID VALLEY CITY SDN.BHD.,簡稱MVC》)以私地主李秋明名義為申請人 繳交申請保證金1億2,990萬7,828元及遞送申請文件至捷運 局後,在與賈二慶等人於同日傍晚在臺北市○○區○○○路 000巷00號1樓龍洞活海鮮餐廳聚餐時之當日(16日)晚間8 時56分13秒致電賴素如(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將其團 隊業已投標,且和自稱代表日本森集團之賀川公司合作之事 告知賴素如,並向賴素如表示如其團隊成功簽約,必會設法 讓賴素如取得第2階段款項;又於太極雙星團隊於101年10月 28日經市府評選會議評選為第一順位投資申請人,取得優先 與市府議約之權利後,於101年11月16日下午4時10分10秒, 致電賴素如(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表達其團隊已拿到雙 子星大樓開發案,其仍記得先前期約未給付之事,會再向程 宏道等人表達之意。然太極雙星團隊在獲得第一順位優先與 市府議約之權利後,因民意代表、新聞媒體及社會輿論對該 團隊之財務狀況、履約能力等質疑不斷,致賴素如擔心其上 述與程宏道等人期約、收受賄賂之事遭發現而受牽累,乃邀 約彭建銘於101年11月19日下午5時許,在其律師事務所見面 ,並當場將其稍早已指示助理彭靖雅提領所交付300萬元現 金中之100萬元退還彭建銘(起訴書誤載為「101年11月20日 自該安泰銀行帳戶提領現金120萬元交付賴素如,由賴素如 於同《20》日在九品法律事務所內,將其中現金100萬元當 面退還彭建銘」,應予更正),彭建銘收下該筆款項後,即 於翌日(20日)悉數存入其所申設華南銀行中山分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號)內。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 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下 稱市調處)依法執行監聽,並於102年3月27日持本院核發之 搜索票,至賴素如之市議會研究室、律師事務所及位於臺北 市○○區○○○路000號9樓居所、全信公司、賈二慶位於臺 北市○○區○○街000巷00號住處、世益機電公司及彭建銘



位於臺北市○○區○○街00巷0號8樓住處等處所執行搜索, 並分別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復於約談、傳喚相關人後,而 循線查悉上情。
七、案經市調處移送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被告彭建銘賈二慶就不利於己之供述部分: 按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之規定,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 、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 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查本件被告彭建銘、賈二 慶及渠等之辯護人對檢察官所提被告彭建銘賈二慶己身先 前於市調處詢問、檢察官訊問中不利於己之供述,均未抗辯 各被告之自白非出於任意性,且除部分筆錄記載與錄音(影 )不符外,亦查無明顯事證足認市調處人員詢問及檢察官偵 訊時,有對上開被告施以法律所禁止之不正方法等情事,而 悖於渠等被告之自由意志,且所述核與事實相符(均詳後述 ),是揆諸上開規定,應認被告彭建銘賈二慶於市調處詢 問、檢察官訊問時就己身不利於己之供述,均得為證據。二、被告賴素如及其辯護人爭執共同被告彭建銘於102年3月27日 檢察官訊問時以證人身分所為之自白非出於任意性部分:按 刑事訴訟法第192條證人之訊問所準用同法之規定,因該法 第166條之7第2項第2款就詰問證人之限制已有明文,故於92 年1月14日修正時,刪除原準用同法第98條「訊問被告應出 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 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之規定。雖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於 蒐集證據時訊問證人,因非以詰問方式為之,而無同法第 166條之7之適用。然證人所為陳述,仍具有供述證據之性質 ,本諸禁止強制取得供述之原則,被告以外之人因受恫嚇、 侮辱、利誘、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所為不利於被告之陳述, 亦應認不具證據能力。是證人之證言必須出於其任意性之陳 述,否則即不具證據能力,不能採為判決基礎。故審理事實 之法院,遇有被告或證人對於證人於檢察官偵查、司法警察 (官)調查中所為陳述提出非任意性之抗辯時,即應先調查 該取供之程序合法與否(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5373號、 97年度台上字第4503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件被告彭 建銘就其犯行,同時涉及被告賴素如部分,係兼具有證人身 分,檢察官於102年3月27日訊問時,除告知刑事訴訟法第95 條事項之外,另諭知「就其餘被告部分是證人地位,諭知具 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命證人朗讀結文後具結。唯恐自



己或一定親屬受刑事追訴處罰,得拒絕證言」,此有該次訊 問筆錄及證人結文在卷可查(見臺北地檢署101年度他字第1 1697卷《下稱他字卷》第36頁反面至37頁、第42頁反面), 故檢察官在訊問彭建銘時,已經明白告知其兼具有「證人」 身分,並於其未拒絕作證之情況下,命其具結,則於該次訊 問時,就其供述有關被告賴素如犯行各節,彭建銘之身分顯 係「證人」,而非「被告」。又彭建銘自始至終均未主張其 於偵查中之陳述有何受檢察官不正取供之情,此業經彭建銘 於本院審理時陳述明確(見本院102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卷《 下稱本院卷》㈢第40頁),且彭建銘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 身分經交互詰問時更曾證述:「(問:之前在調查局、偵查 中之訊問是否有不法方法訊問?)沒有。」(見本院卷㈡第 38頁反面);另彭建銘於102年3月27日之偵訊筆錄內容,先 由被告賴素如之辯護人拷貝該次偵訊錄影音光碟,並提出上 開光碟之逐字內容及翻拍照片供參(見本院卷㈢第154至180 頁、第183至187頁,本院卷㈣第202至206頁),復經本院當 庭勘驗該光碟結果,檢察官訊問過程中,態度平和,無以強 暴、脅迫、恐嚇、利誘或其他不正之方法訊問,且彭建銘均 有其選任辯護人吳嘉榮律師陪同在側,雖檢察官因彭建銘所 述內容與通訊監察譯文及共同被告賈二慶於偵查中所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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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極雙星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工程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