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673號
原 告 陳根旺
原 告 駱阿財
原 告 水野誠即駱志成
原 告 駱寶雲
以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振林律師
被 告 邱鈺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壹佰捌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
萬捌仟捌佰貳拾元,扣除前繳裁判費參仟貳佰元外,尚應補繳壹
萬伍仟陸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