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673號
PCDV,103,訴,2673,2014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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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673號
原   告 陳根旺 
原   告 駱阿財 
原   告 水野誠即駱志成
原   告 駱寶雲 
以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振林律師
被   告 邱鈺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壹佰捌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
萬捌仟捌佰貳拾元,扣除前繳裁判費參仟貳佰元外,尚應補繳壹
萬伍仟陸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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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