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9700號
PCDV,103,司促,39700,2014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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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9700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訴訟代理人 洪瑞燦律師
債 務 人 陳輝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伍仟陸佰叁拾陸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
  點三七計算之利息,加計之利息以壹仟柒佰捌拾貳元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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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