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9700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訴訟代理人 洪瑞燦律師
債 務 人 陳輝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伍仟陸佰叁拾陸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
點三七計算之利息,加計之利息以壹仟柒佰捌拾貳元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