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勞小字,103年度,42號
PCEV,103,板勞小,42,2014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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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板勞小字第42號
原   告 長榮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哲承
訴訟代理人 王誠彬
      謝宜霓
被   告 曾勳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三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一即新臺幣貳佰伍拾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下同)100年8月1日起任職於原告公司,擔 任飛機維修人員,並同意自報到日起,至少服務於債權人 公司三年。在此期間若被告自請辭職或因可歸責於被告之 事由致原告主動終止合約,則被告應支付違約金予原告 ...。凡此雙方得享之權利與應盡之義務暨其違反時之賠 償標準...等,皆詳載於100年8月1日兩造所簽訂之「培訓 飛機維修人員訓練及僱傭合約書」第二、四及五條。(二)兩造簽署「培訓飛機維修人員訓練及僱傭合約書」後,尚 未依約服務期滿,即於 102 年 12 月 27 日自請離職 , 債務人最後工作日為 103 年 1 月 10 日。依「培訓飛機 維修人員訓練及僱傭合約書」第五條第二項之約定,被告 應支付原告違約金計新台幣(下同)8萬元。
(三)前述違約金,原告已於 103 年 1 月 28 日以郵局存證信 函催告被告清償,惟仍未獲清償,為此,爰依契約之法律 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80000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
(四)對於被告抗辯之陳述:
本件係依合約書第 5 條第 3 項第 4 款請求,另發配到 同單位之同仁時間都是相同的,且合約也沒有載明依定要 和其他梯次有相同之培訓時間等語。




二、被告則辯以:
(一)原告請求之金額不合理。
(二)被告是考培訓,被告之同梯都是受訓半年而被告只有 2 個月,所以對被告而言不合理各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固據提出培訓飛機維修人員訓練及僱傭合 約書、離職報告書、存證信函平等影本各乙件為,被告對與 原告簽訂上開培訓飛機維修人員訓練及僱傭合約書,嗣未任 職滿三年自行離職乙節亦不爭執,惟辯稱:原告請求之金額 不合理;伊是考培訓,伊之同梯都是受訓半年,而伊只有2 個月云云。經查:依原告所提兩造不爭執簽訂之培訓飛機維 修人員訓練及僱傭合約書係約定:...訓練期間及訓練項 目:(一)訓練期間-乙方(即被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一 日起至完成由甲方(即原告)提供之飛機維修訓練課程。( 二)訓練項目-基礎維修訓練課程(含現場銜接訓練)(甲 方得依訓練需要派送乙方至國外訓練)(第2條)。... 服務年限:乙方同意自報到日起接受派任至甲方服務其年限 至少三年。訓練課程以在國內訓練為主,若因訓練需要應派 訓至國外接受訓練課程時,乙方同意其服務年限另依甲方所 制訂之教育訓練辦法定之(第4條)。...違約金之賠償 :...(三)於第一項所列情事發生時,乙方必須依左列 規定,賠償甲方違約金。...(4)於第四階段離訓者應 賠償違約金新台幣捌萬元整(第5條第3項第4款)各等語, 此有該合約書在卷可稽(支付命令卷第6頁參照)。本件兩 造簽訂上開合約書關於前揭違約金之約定,即係為免受僱人 因知悉前僱用人之營業資料而作不公平之競爭,並保障僱用 人已支出之相關教育訓練費用所作之約定,即與憲法工作權 之保障無違,亦未違反其他強制規定,且與公共秩序、善良 風俗無關,其約定應屬有效。爰審酌被告違約情節、因此所 獲利益等客觀事實,認原告請求之違約金,酌減至20000元 為適當。
四、從而,原告依契約關係訴請被告給付20000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即103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逾此之請求,尚 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原告勝 訴部分,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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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榮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