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基小字第1050號
上 訴 人 李憶儒
○ ○ ○ 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
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萬柒仟壹佰貳拾參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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