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3801號
TCDM,103,聲,3801,2014092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801號
聲 請 人 賴張民
受 刑 人 賴延昭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受刑人妨害風化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3年度執字第12063號)認為不當,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乙○○之子即受刑人甲○○ 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19號判決判處應 執行有期徒刑1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 。於民國103年9月5日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 中地檢署)執行檢察官聲請易科罰金,未獲准許,旋於當天 即被送往臺中監獄服刑,使聲明異議人深感焦慮,痛苦萬分 ,因聲明異議人家境清寒,經濟生活至為貧困,且現已年邁 體衰,又不幸罹患高血壓,高脂質血症,無力謀生,聲明異 議人之夫賴源順於89年10月28日即不幸死亡,聲明異議人之 經濟生活及日常生活起居,只依靠受刑人甲○○每天辛苦工 作以維持一家生計,有診斷書、里長證明書及戶口名簿記載 為憑。倘不幸受刑人繼續入監服刑,則聲明異議人無人照顧 ,經濟必將陷於絕境,慘狀難言,足證執行上顯有困難。又 受刑人甲○○雖曾因為經濟生活所迫,誤觸刑章,但經此次 教訓,已決心痛改前非,另謀正當職業,嗣後絕不敢再犯。 且因受刑人事母極為孝順,聲明異議人亦已再三叮嚀,咸信 今後絕無再犯之虞。茲因受刑人家裡育有一個非婚生子女賴 劼宥,現就讀國小二年級,且有低收入戶證明書,倘不幸受 刑人繼續在監服刑,對於其未成年子女子教育及心理必將受 重大之影響,足證本件執行上顯有困難。檢察官未審酌上情 及未體諒聲明異議人及受刑人上述困境,未准許改以易科罰 金,顯有未當,為此,爰具狀聲明異議,請求准予易科罰金 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 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疑 義或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分 別定有明文。是以有權聲明異議者,僅限於受刑人本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或其配偶。
三、經查,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19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 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受刑人業經臺中地檢署執行檢察官於1



03年9月5日以103年度執字第12063號發監執行,現仍在執行 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明異議 意旨雖就本件執行檢察官不准受刑人易科罰金為聲明異議等 語。惟查,本件受刑人係57年11月15日生,為年滿20歲之成 年人,未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而本件聲明異議人係受刑人 之母親,有戶口名簿影本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聲明異議人 並非依法得為聲明異議之人。是以本件聲明異議為不合法, 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 官 劉柏駿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家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