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3177號
PCDV,103,補,3177,2014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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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177號
原   告 滬順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茂樹
被   告 巾銾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源駿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壹萬伍仟玖佰
  捌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零伍拾捌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肆仟伍佰伍拾捌
  元。
 2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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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滬順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巾銾環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