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訴易字,103年度,29號
TCHV,103,訴易,29,20140826,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易字第29號
原   告  甲女 (代號0000-000000,年籍住所詳卷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乙女 (代號0000-000000A,即甲女之母,年籍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雅琴 律師
被   告  周信銓 現於法務部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
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3
年度附民字第20號),本院於103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甲女新臺幣壹佰萬元、給付乙女新台幣伍拾萬元,並均自民國一0三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01年10月間,利用手機聊 天軟體結識甲女(86年10月生),明知甲女當時僅15歲,係 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竟於同年12月15日19時至20時許 間,在臺中市○○區○○00路000號○○汽車旅館某號房間 內,未違反甲女之意願,以其生殖器插入甲女陰道之方式, 對甲女為性交行為2次,被告上開犯行,亦經判決罪刑在案 。被告之行為,核屬侵害甲女身體、健康、貞操等人格法益 情節重大;另被告之行為,同時造成乙女甲女之母)與甲 女間親子緊密關係受創,乙女亦受身分法益侵害情節重大, 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賠償非 財產上損害,聲明:被告應給付甲女新臺幣(下同) 1,000,000元、乙女500,000元,並均自起訴狀繕本送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
貳、被告則陳明同意原告之請求,並為認諾。
參、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 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 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之請求,業經被告認諾(本院卷第71頁 ),從而,甲女乙女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被 告應給付甲女1,000,000元、乙女500,000元,及並均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3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財產權訴訟 之第二審判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未逾1,500,000元,一



經本院判決,即告確定,無宣告假執行之餘地,原告聲請宣 告假執行即無必要,附此敘明。
肆、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 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翁芳靜
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王 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惠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