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託本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金字,99年度,15號
TPDV,99,金,15,20140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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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金字第15號
原   告 社團法人台灣連動債受害人權益促進會
法定代理人 陳玉樹
訴訟代理人 高涌誠律師
      藍瀛芳律師
      詹順貴律師
      黃旭田律師
      黃英哲律師
      陳香文律師
      俞亦軒律師
      許樹欣律師
      趙珮怡律師
      翁國彥律師
      吳明蒼律師
      林昶燁律師
      林育丞律師
      顏 榕律師
      蘇妍旭律師
      高樗寧律師
      李嬡婷律師
      黃昱中律師
      簡凱倫律師
      熊依翎律師
      周君達律師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徐漢堂律師
      林繼恆律師
      廖學能律師
複代理人  李璨宇律師
被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律師
被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被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蔡育旻
      黃玉青
被   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被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複代理人  程才芳律師
      蔡美君律師
被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黃美慧
      蔡銘書律師
複代理人  陳韻任律師
被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訴訟代理人 陳玫瑰律師
      陳君漢律師
      黃朗倩律師
被   告 英商渣打銀行股份有限公司(STANDARD CHARTERED
      BANK)
法定代理人 蔣家禹(ALEX CHIANG)
被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楷銘律師
被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吳鎮仁
      蔡育盛律師
被   告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周瑤敏律師
      林彥均律師
被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丁子芫律師
被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謝協昌律師
複代理人  藍雅筠律師
被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侯水深律師
      張沐芝律師
被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魏江爐
      吳再生
被   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銘宗
訴訟代理人 張國銘
      侯立洋
      王朝安
      羅唯禎
      鄭盈潔
      翁美花
      林秉昌
      莊美欣
      巫清長
      古坤榮
      王慧綾律師
被   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法定代理人 吳裕群
訴訟代理人 古坤榮
      巫清長
被   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訴訟代理人 張國銘
      侯立洋
      莊美欣
被   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法定代理人 王儷娟
訴訟代理人 鄭盈潔
      翁美花
      林秉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託本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 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所謂 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係指變更或追加之訴與原訴之主要爭 點有其共同性,各請求利益之主張在社會生活上可認為同一 或關連,而就原請求之訴訟及證據資料,於審理繼續進行在 相當程度範圍內具有同一性或一體性,得期待於後請求之審 理予以利用,俾先後兩請求在同一程序得加以解決,避免重 複審理,進而為統一解決紛爭者,即屬之。判斷是否合於民 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之「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 應考慮被告之防禦權是否受到不利益及在訴訟之過程,准予 為訴之變更、追加後,原來已經進行過之訴訟資料與證據資 料,有無繼續使用之可能性及價值(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 第519號裁判意旨參照)。經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原為「㈠被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給付 原告新臺幣(下同)221,913,611元(附件一,卷一第62頁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㈡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前揭聲明 一之金額中,應與被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連帶給付 原告142,557,923元(附件二,卷一第66頁),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前揭聲明一之金額中,應 與被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連帶給付原告34,753,102 元(附件三,卷一第68頁),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㈣被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就前揭聲明一之金額中,應與被告行政院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連帶給付原告1,131,905元(附件四,卷一 第69頁),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㈤被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前揭聲 明一之金額中,應與被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連帶給 付原告3,005,000元(附件五,卷一第70頁),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㈥被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前揭聲明一之金額中,應 與被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連帶給付原告5,307,366 元(附件六,卷一第71頁),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㈦被告華泰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就前揭聲明一之金額中,應與被告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連帶給付原告19,019,041元(附件七,卷一第72 頁),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㈧被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前揭聲明一 之金額中,應與被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連帶給付原 告2,559,611元(附件八,卷一第73頁),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㈨被告美商 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前揭聲明一之金額中,應與被告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連帶給付原告1,308,000元(附件 九,卷一第74頁),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㈩被告英商渣打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就前揭聲明一之金額中,應與被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連帶給付原告654,000元(附件十,卷一第75頁),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前揭聲明一之金額中, 應與被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連帶給付原告6,457, 592元(附件十一,卷一第76頁),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被告臺灣中小企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前揭聲明一之金額中,應與被告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連帶給付原告5,160,071元(附件十 二,卷一第77頁),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情;嗣分別於民國99年5月17 日以民事追加暨擴張聲明狀、99年6月29日以民事減縮聲明 狀、99年11月8日以民事減縮暨更正聲明二狀、99年11月15 日以民事追加暨擴張聲明二狀、99年12月22日以民事減縮暨 更正聲明三狀、100年7月8日以民事減縮暨更正聲明四狀、 100年8月2日民事減縮暨更正聲明五狀、100年8月24日以民 事減縮暨更正聲明六狀、100年12月7日以民事減縮暨更正聲 明七狀、101年1月18日以民事減縮暨更正聲明八狀、101年3 月1日以民事減縮暨更正聲明九狀、101年6月20日以民事減 縮暨更正聲明十狀、101年11月22日以民事減縮暨更正聲明 十一狀、101年12月11日以民事減縮暨更正聲明十二狀、102 年1月3日以民事減縮暨更正聲明十三狀、102年6月7日以民 事減縮暨更正聲明十四狀、102年7月23日以民事減縮暨更正 聲明十五狀、102年10月29日以民事減縮暨更正聲明十六狀 、102年12月6日以民事減縮暨更正聲明十七狀、103年2月7 日以民事減縮暨更正聲明十八狀、103年4月25日以民事減縮 暨更正聲明十九狀變更為:「㈠先位聲明:⒈被告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與被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14-17(卷 三十一第77頁)所示之金額,及其中如附表14-17編號4至編 號41部分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及其中如附



表14-17編號43至編號77部分自民事追加暨擴張聲明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⒉被告台新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與被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 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15-10 (卷三十一第80頁)所示之金額,及其中如附表15-10編號3 至編號17部分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及其中 如附表15-10編號18至編號47部分自民事追加暨擴張聲明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及其中如附表15-10編號48至 編號54部分自民事追加暨擴張聲明二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⒊被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應與被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檢查局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16-4(卷三十一第83頁 )所示之金額,及其中如附表16-4編號1部分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及其中如附表16-4編號4至編號6部 分自民事追加暨擴張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⒋被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與 被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17-1(卷三十一第84頁)所示之金額, 及自民事追加暨擴張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⒌被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應與被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 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 查局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18-2(卷三十一第85頁)所示之金 額,及其中如附表18-2編號1至編號5部分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及其中如附表18-2編號6至編號7部分自 民事追加暨擴張聲明二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⒍被告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與被 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連 帶給付原告如附表19(卷三十一第86頁)所示之金額,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⒎被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與被告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 20-1(卷三十一第87頁)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⒏被告花旗(台 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與被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 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21-1( 卷三十一第88頁)所示之金額,及自民事追加暨擴張聲明二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⒐被 告英商渣打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與被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 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22-1 ⑵(卷三十一第89頁)所示之金額,及其中如附表22-1⑵編 號1部分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及其中如附 表22-1⑵編號2至編號4部分自民事追加暨擴張聲明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⒑被告渣打國 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與被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22-2⑴( 卷三十一第90頁)所示之金額,及自民事追加暨擴張聲明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⒒被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與被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 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23(卷 三十一第91頁)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⒓被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應與被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檢查局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24-2(卷三十一第92頁) 所示之金額,及自民事追加暨擴張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⒔被告凱基證券股份有限 公司應與被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 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檢查局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26(卷三十一第93頁)所示之 金額,及自民事追加暨擴張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⒕被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應與被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檢查局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27-1(卷三十一第94頁)所 示之金額,及自民事追加暨擴張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⒖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應 與被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 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 局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29-1(卷三十一第95頁)所示之金額 ,及自民事追加暨擴張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⒗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 與被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 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 局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30-1(卷三十一第96頁)所示之金額 ,自民事追加暨擴張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備位聲明:⒈①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應與被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被告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被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被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連帶各給付附表14之17所 列編號4至編號77之顏如隆等人(卷三十一第77-79頁),如 附表14之17所列之金額。②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應與被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被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證券期貨局、被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被告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連帶各給付附表14之17所列編號4至 編號41之顏如隆等人,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附表14之17所列編號43至編號77之簡素英等人自本 件民事追加暨擴張聲明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⒉①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應與被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被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證券期貨局、被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被告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連帶各給付附表15之10所列編號3至編 號54之楊慧玲等人(卷三十一第80-82頁),如附表15之10 所列之金額。②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與被 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被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 局、被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被告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檢查局連帶各給付附表15之10所列編號3至編號17之楊 慧玲等人,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附 表15之10所列編號18至編號47之楊月春等人自本件民事追加 暨擴張聲明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附表15之10所 列編號48至編號54之游月紅等人自本件民事追加暨擴張聲明 二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⒊①被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與被告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被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被告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被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連帶各給付附表16之4所列編號1、編號4至編號6之施彥亨等 人(卷三十一第83頁),如附表16之4所列之金額。②被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與被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被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被告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銀行局、被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連帶各給 付附表16之4所列編號1之施彥亨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附表16之4所列編號4至編號6之蔡淑桂等 人自本件民事追加暨擴張聲明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⒋①被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應與被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被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證券期貨局、被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被告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連帶各給付附表17之1所列編號1至編 號4之林淑珍等人(卷三十一第84頁),如附表17之1所列之 金額。②被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與被告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被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被告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被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連帶各給付附表17之一所列編號1至編號2之林淑珍等人自本 件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附表17之1所列編 號3至編號4之陳淑珍等人自本件民事追加暨擴張聲明狀繕本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⒌①被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與被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被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被告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銀行局、被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連帶各給 付附表18之2所列編號1至編號8之黃成中等人(卷三十一第 85頁),如附表18之2所列之金額。②被告日盛國際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應與被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被告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被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被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連帶各給付附表18之2所 列編號1至編號5之黃成中等人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附表18之2所列編號6至編號8之孫麗珠等人 自本件民事追加暨擴張聲明二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⒍被告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應與被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被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證券期貨局、被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被告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連帶各給付附表19所列編號1至編號3之 葉俊男等人(卷三十一第86頁),如附表19所列之金額及自 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⒎被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與被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被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被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被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檢查局連帶各給付附表20之1所列編號1至編號2之黃慧文 等人(卷三十一第87頁),如附表20之1所列之金額及自本 件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⒏被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與被告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被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被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被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檢查局連帶給付附表21之1所列編號1之柳文薇(卷三十一第 88頁),如附表21之1所列之金額及自本件民事追加暨擴張 聲明二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⒐①被告英商渣打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與被告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被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被告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被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及被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帶各給付附表22之 1⑵所列編號1至編號4之潘騰輝等人(卷三十一第89頁), 如附表22之1⑵所列之金額。②被告英商渣打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應與被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被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證券期貨局、被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被告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及被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連帶各給付附表22之1⑵所列編號1之潘騰輝自本件起訴狀 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附表22之1⑵所列編號2至編 號4之高德聖等人自本件民事追加暨擴張聲明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⒑被告渣打國際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與被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被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被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銀行局、被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連帶給付附表22之 2⑴所列之賴惠貞(卷三十一第90頁),如附表22之2⑴所列 之金額及自本件民事追加暨擴張聲明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⒒被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應與被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被告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被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被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連帶給付附表23編號1之林隆櫻 (卷三十一第91頁),如附表23所列之金額及自本件起訴狀 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⒓被 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與被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被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被告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銀行局、被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連帶各給付 附表24之2所列編號1至編號2之林麗香等人(卷三十一第92 頁),如附表24之2所列之金額及自本件民事追加暨擴張聲 明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⒔被告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應與被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被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被告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銀行局、被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連帶給付附 表26所列編號1之王勝雄(卷三十一第93頁),如附表26所 列之金額及自本件民事追加暨擴張聲明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⒕被告臺灣新光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應與被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被告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被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被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連帶各給付附表27之1所 列編號1至編號5之吳國明等人(卷三十一第94頁),如附表 27之1所列之金額及自本件民事追加暨擴張聲明狀繕本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⒖被告國泰世 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與被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被 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被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銀行局、被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連帶各給付附表 二十九之一所列編號1至編號2之黃覺諄等人(卷三十一第95 頁),如附表二十九之一所列之金額及自本件民事追加暨擴 張聲明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⒗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與被告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被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被 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被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 查局連帶給付附表30之1所列編號1之許婉珍(卷三十一第96 頁),如附表30之1所列之金額及自本件民事追加暨擴張聲 明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等情,經核其聲明之變更,請求之基礎事實並未 改變,仍係基於國家賠償法第2條、民法第184條第1、2項及 第185條、第179條、第113條、第245條之1、第114條準用第 113條、第544條、第227條準用第226條、第259條、信託法 第23條、信託業法第35條等規定請求被告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且請求金額之變更及追加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為被告,有利於兩造在同一程序加以 解決,避免重複審理,進而為統一解決紛爭,另外,原告追 加備位聲明而為先位、備位之請求聲明,乃係因為符合民事 訴訟法第44條之1第2項總額聲明之規定,揆諸上揭規定,尚 稱相符,應予准許。
二、法定代理人變更承受訴訟部分:
㈠被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泰銀行)之法定代 理人於原告起訴時原為韓傑輔,嗣於99年1月5日經經濟部於 99年1月5日以經授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准予變更為盧正 昕,復於103年3月3日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 )以金管銀國字第0000000000號函、經濟部以經授商字第00 000000000號函准予變更為柏格爾,此有上開金管會函、經 濟部函及萬泰銀行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在卷可稽(卷四第12



頁、卷二十九第232-235頁),並由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銀行)之法 定代理人於原告起訴時原為麥克迪諾馬,嗣於99年9月1日變 更為辜濓松,復於101年12月26日變更為童兆勤,並經經濟 部於102年1月10日以經授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准許,有 上開公開資訊觀測站網頁資料、經濟部函、股份有限公司變 更登記表在卷可稽(卷二十四第3-9頁),並由其具狀聲明 承受訴訟,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被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渣打銀行)之法 定代理人於原告起訴時原為曾璟璇,嗣於103年4月15日經經 濟部以經授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准予變更為洪丕正,此 有渣打銀行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卷二十九 第313-316頁),並由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於法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㈣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 之法定代理人於原告起訴時原為汪國華,嗣變更為陳祖培, 並由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㈤被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之法定代理人於原 告起訴時原為陳沖,嗣於99年5月14日並經華總一禮字第000 00000000號總統令變更為陳裕璋(卷五第380頁),復於102 年8月1日經總統令變更為曾銘宗(卷二十八第222頁),並 由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㈥被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下稱金管會銀行局)之法 定代理人於原告起訴時原為桂先農,嗣於103年5月5日變更 為詹庭禎,此有行政院103年4月29日院授人組字第00000000 000號令在卷可稽(卷三十一第24頁),並由其具狀聲明承 受訴訟,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㈦被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下稱金管會證期局) 之法定代理人於原告起訴時原為李啟賢,嗣於102年9月13日 變更為吳裕群,此有行政院102年9月9日院授人組字第00000 00000號令在卷可稽(卷二十九第220頁),並由其具狀聲明 承受訴訟,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㈧被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下稱金管會檢查局)之法 定代理人於原告起訴時原為鍾慧貞,嗣於102年9月16日變更 為王儷娟,此有行政院102年9月9日院授人組字第000000000 0號令在卷可稽(卷二十九第220頁),並由其具狀聲明承受 訴訟,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㈨被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盛銀行)之法 定代理人原為陳棠,嗣變更為黃錦瑭,並於100年5月12日經



經濟部以經授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准許,此有日盛銀行 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卷十三第12頁),並由其具狀聲 明承受訴訟,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按原告於中華民國無住所、事務所及營業所者,法院應依被 告聲請,以裁定原告供訴訟費用之擔保,民事訴訟法第96條 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所主張之事務所原設立於 台北市○○○路0段000○0號4樓,嗣後雖遷至桃園縣蘆竹鄉 ○○○街000巷0號,原告並主張該址建物屬原告法定代理人 所有而借予原告使用,是原告並非於中華民國無事務所之情 形,應堪確定,雖然該事務所並非原告所有,惟民事訴訟法 第96條既然並非以具備事務所之所有權或是具備償還對造支 出訴訟費用之能力作為訴訟費用擔保之要件,自無從以此作 為命原告供訴訟費用擔保之緣由,是被告銀行雖主張:以原 告並無事務所,登記之財產僅區區201,329元之情形,因而 請求:為避免被告就其支出之訴訟費用,求償將發生困難, 且恐原告因無賠償之顧慮而濫行起訴,故有使其供擔保,以 保護被告之必要,並預防原告濫訴等語,而請求裁定原告供 訴訟費用之擔保,即非有據,併此敘明。
乙、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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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