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3年度,867號
TPDV,103,司聲,867,2014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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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867號
聲 請 人 盧連成
      陳鄧霞
      鄧福志
      鄧福源
      鄧美珠
      鄧美玲
      盧春
      盧罔市
      許翁素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翁素莉(SULEELA SUKKAT)為公示送達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並無針對管轄權訂有明文,是應類推 民事訴訟法或相關法律之規定。次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 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 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 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泰國人士,與我國籍之翁榮基 (已死亡)結婚,並共同居住於台北市○○區○○路0段00號 ,聲請人對上開地址寄送存證信函,經郵務機構以查無此人 為由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存證信函、 退回信封暨其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翁素莉(SULEELA SUKKAT)為公示送 達,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文件所示,翁素莉(SULEELASUKKAT) 為泰國人,係外國人,故本件乃涉外案件。經本院函請台北 市文山區戶政事務所查詢結果,查無翁榮基配偶相關設籍資 料,又依翁榮基結婚登記資料所示,相對人於民國88年3月 24日之居住地係「No.164,Vllage No.10,Muang MoSub-dist rict,MuangPhraeDistrict,Phrae Province」。又聲請人雖 稱相對人與翁榮基共同居住於台北市○○區○○路0段00號 ,惟經本院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詢相對人之出、入 境紀錄,相對人於88年5月7入境、88年11月2日出境,88年 12月14日入境、88年12月16日出境,出境後迄今無入境紀錄 ,尚難逕認設定其住所於該地。是相對人翁素莉(SULEELA SUKKAT)之最後住所地應位於泰國,揆諸首開意旨,審判權 之有無應類推適用非訟事件法第66條之規定,本件本院應無



審判權。且縱本院有審判權,翁素莉(SULEELASUKKAT)最後 住所地位於泰國,適用非訟事件法第66條之規定,本院應無 管轄權,玆聲請人向無審判權與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 係違誤。是聲請人之聲請與法未洽,爰裁定如主文。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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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