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3年度,97號
TPDV,103,司司,97,2014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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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司字第97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松棋  同上
代 理 人 林繼恆律師
      徐漢堂律師
      劉湘宜律師
相 對 人 紀榮兆即英屬百慕達商宏利人壽保險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
代 理 人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郭雨萍會計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就呈報清算人事件閱卷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本院一○三年度司司字第九十七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非訟事件法第48條亦有明定。二、聲請意旨略以:英屬百慕達商宏利人壽保險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台灣分公司於民國103年2月18日由經濟部經授商字第 00000000000號撤銷認許,聲請人蒙鈞院103年度司裁全字第 1026號民事裁定准予提供擔保後,對相對人財產進行假扣押 。聲請人債權能否獲得滿足,與相對人財產狀況、清算情形 及進展有關,故聲請人為法律上利害關係人,依民事訴訟法 第242條等規定,聲請閱覽及抄錄影印全卷,並提出本院103 年度司裁全字第1026號民事裁定書等件影本為證。三、依聲請人所提出之上開假扣押民事裁定書,本件聲請人對英 屬百慕達商宏利人壽保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已取 得假扣押執行名義,與該公司清算事務之進行,確有利害關 係,因之,聲請人之上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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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