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金重訴字,102年度,15號
TPDM,102,金重訴,15,2014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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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金重訴字第15號、
                 103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周全
選任辯護人 陳舜銘律師
      葉茂華律師
指定辯護人 邱永豪律師
(法扶律師)
被   告 李絢華
選任辯護人 郭學廉律師
被   告 董倉淵
      蓋里群
前列二被告共同
選任辯護人 葉秀美律師
      陳彥寧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金
重訴字第15號:101年度偵字第22693號、第22694號、102年度偵
字第7106號、第8496號),及移送併辦(102年度偵字第7547號
、第12187號、第22028號),暨追加起訴(103年度金重訴字第4
號:102年度偵緝字第1744號、102年度偵緝字第1745號、102年
度偵緝字第1746號、102年度偵緝字第1747號、102年度偵緝字第
1748號),及移送併辦(102年度偵緝字第1749號、103年度偵字
第113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庚○○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不得以借款、收受投資,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玖年。
壬○○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不得以借款、收受投資,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參年。
亥○○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不得以借款、收受投資,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肆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貳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蓋理群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不得以借款、收受投資,向多



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參年。 事 實
一、背景事實
㈠庚○○在泰國經營ELEVEN ELEVEN工業公司,從事塑片廠( 回收保特瓶加工成製衣原料外銷)及木片廠(將尤加利樹加 工成片狀供製紙工廠造紙)之投資事業,並出資於民國98年 4月28日在國內登記設立盛世達有限公司,登記為公司董事 ,負責盛世達公司業務營運,公司地址在臺北市○○區○○ ○路0段00號11樓之18,登記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 元,登記營業項目為①食品什貨批發業、②飼料批發業、③ 清潔用品批發業、④塑膠膜、袋批發業、⑤建材批發業、⑥ 首飾及貴金屬批發業、⑦礦石批發業、⑧飼料零售業、⑨食 品什貨、飲料零售業、⑩清潔用品零售業、⑪塑膠膜、袋零 售業、⑫建材零售業、⑬首飾及貴金屬零售業、⑭礦石零售 業、⑮國際貿易業及⑯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 限制之業務,99年11月5日盛世達公司之營業項目增加登記 ①回收物批發業、②合成樹脂及塑膠製造業、③電腦及事務 性機器設備批發業、④資訊軟體批發業、⑤電子材料批發業 、⑥五金批發業、⑦其他化學材料製造業、⑧其他批發業、 ⑨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零售業、⑩資訊軟體零售業、⑪電 子材料零售業、⑫五金零售業、⑬其他零售業,公司地址遷 至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0樓之10,100年1月26日 公司資本額變更登記為3050萬元,100年5月1日起公司遷址 至臺北市○○區○○○路0段00號8之2,100年6月21日完成 變更登記,100年9月29日登記資本額變更為7550萬元,營業 項目增加登記①廢棄物清除業、②廢棄物處理業、③資源回 收業、④廢棄物清理業,101年7月公司地址遷至臺北市○○ 區○○街0000號10樓,101年7月26日完成更登記。與壬○○ 為兄妹,壬○○並於100年5月1日起擔任盛世達公司之會計 。
亥○○於98年12月間承租臺北市○○○路0段00號10樓之10 為辦公室,從事創業輔助等金融服務業,蓋理群亥○○之 朋友,99年4月12日出資登記設立昱群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為公司登記負責人(董事),經營進出口貿易業務,並向亥 ○○分租上址辦公室作為昱群公司之辦公室。
二、庚○○於99年6月間在國內經由報紙刊登之廣告聯繫刊登廣 告之亥○○代開信用狀,結識亥○○,並經亥○○之介紹認 識蓋理群;而庚○○在泰國經營ELEVEN ELEVEN工業公司欠 缺營運資金,向國內及泰國金融機構貸款有困難,乃向曾協



助其開立信用狀之亥○○尋求協助籌措營運資金,亥○○評 估庚○○在泰國經營之ELEVEN ELEVEN工業公司從事塑片廠 (回收保特瓶加工成製衣原料外銷)及木片廠(將尤加利樹 加工成片狀供製紙工廠造紙)之投資事業很有前景,乃協助 規劃集資方法,並邀友人蓋理群加入。庚○○係盛世達公司 之經營負責人為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所稱之法人行為負責人 ,與亥○○、蓋理群三人均明知非依銀行法設立登記之銀行 ,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 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 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 或其他報酬,猶共同研商規劃以盛世達公司名義對外募集資 金5000萬元,共500單位,每單位10萬元,用於①興建臺灣 高雄的塑料回收資源整理廠及再生製造廠,②擴廠泰國目前 南部的前料回收資源整理廠及再生製造廠、增設機器設備, ③擴廠泰國東部目前生產造紙原料的木片切割機器的設備, ④採購木材及回收保特瓶原料的運轉金,庚○○並將盛世達 公司遷至亥○○承租之辦公室-臺北市○○○路0段00號10 樓之10,亥○○、蓋理群亦分別受邀擔任盛世達公司總經理 、會計,由庚○○負責工廠運作及交易業務,亥○○負責監 控資金收支及協助庚○○交易業務,蓋理群負責管理財務、 出納工作,三人基於以收受投資等名義,向不特定人吸收資 金,約定或給付與原本顯不相當利息之紅利、報酬而收受存 款之單一集合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自99年 8月初起,由亥 ○○與蓋理群在臺灣對外說明盛世達公司募集資金用途、泰 國工廠營運狀況,招攬親友及不特定之民眾,參與前揭規劃 募集資金之盛世達公司投資案,投資金額以10萬元新臺幣為 一個單位,投資期間為一年(後增加半年期、三個月期), 投資人每月可獲得5000元之紅利,如有介紹其他人參與投資 者,每單位每月可獲得1000元之車馬費,對外則稱借款,以 利息取代紅利,投資人繳納現金或匯款至指定帳戶後,由蓋 理群製作保管條之借據,初並交付盛世達公司為發票人之支 票,以為屆期償還本金之擔保,後因支票不敷使用,而改交 付庚○○名義簽發之商業本票,每月固定時間給付紅利(對 外稱利息)及車馬費,投資人可至盛世達公司領取現金,或 由蓋理群匯款至投資人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而盛世達公司 並數次免費招待有投資意願之投資人前往泰國參觀所經營之 塑片廠、木片廠,由庚○○解說營運狀況,並告知投資後經 營規模擴大,獲利更加豐厚,藉以招攬更多人投資而投入資 金。庚○○、亥○○、蓋理群並約定每月從投資人繳納之投 資款中,抽取9%,於扣除盛世達公司之支出後,依4:4:2



之比例分配。100年3、4月間,庚○○與董蒼淵間因生嫌隙 ,庚○○乃邀其妹壬○○至盛世達公司,初由蓋理群指導壬 ○○盛世達公司相關之業務及會計事務,至100年5月1日起 即由壬○○接替蓋理群,擔任盛世達公司之會計,庚○○並 經友人協助,逕自將盛世達公司遷至臺北市○○區○○○路 0段00號8之2,結束與亥○○、蓋理群之合作。三、盛世達公司遷移辦公室至新生南路後,庚○○承前吸收資金 之單一集合犯意與壬○○基於單一集合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繼續以盛世達公司名義對外招攬不特定人投資或原投資人 將已到期領回之本金再加入投資,盛世達公司並持續招待欲 參加之投資人赴泰參觀,迨至100年底、101年 1月間,因泰 國發生水災,庚○○經營之泰國工廠復遭經理侵占款項,終 致資金週轉不靈,自101年2月1日起即停止發放紅利及受理 投資人到期返還投資本金事宜,壬○○更於101年4月赴泰, 盛世達公司至此停止運作。投資人無法聯絡上庚○○、壬○ ○,求償無門,遂紛紛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 ,投資人A○○並召集各投資人籌組自救會,參加登記之投 資人投資金額計2億4731萬3500元(部分投資人拒絕參加) ,由A○○經其他投資人授權赴泰國向庚○○追討投資款。四、自99年8月初起迄至101年1月底止,盛世達公司對外招攬投 資人投資盛世達公司投資案而募集之資金共計265,664,000 元(投資人、投資金額、投資期間、紅利利率等均詳如附表 一所示),而自99年8月初起迄100年4月底止,連同蓋理群董蒼淵參加投資之金額,庚○○、亥○○、蓋理群以盛世 達公司名義對外吸收資金共計6300萬元(投資人、投資金額 、投資期間、紅利利率等均詳如附表二所示),自100年5月 1日起迄至101年1月底止,庚○○與壬○○以盛世達公司名 義對外吸收資金共計202,664,000元(投資人、投資金額、 投資期間、紅利利率等均詳如附表三所示)。
五、嗣投資人巳○○、辛○○、劉秋蘭、甲○○、戌○○、乙○ ○、未○○、丙○○、郭美麗張春源張恆嘉張書誠等 人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檢察官指揮內政部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會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松山分 局員警持向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於①102年3月28日上午6時 22分至臺中市○○區○○街00號壬○○住處搜索,②同日上 午6時30分至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4樓蓋理群住 處搜索,③同日上午8時至臺北市○○○路0段00號10樓之10 搜索,查扣附表四所示盛世達公司投資人名單、紅利報表等 物,並拘提壬○○、亥○○、蓋理群到案。
六、案經投資人巳○○、辛○○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



告訴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追加起訴,暨投資人劉秋蘭 、甲○○、戌○○、乙○○、未○○、丙○○、郭美麗、張 春源、張恆嘉張書誠提出告訴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移送本院併案審理 。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 同法第159條之5:「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 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 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 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 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 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其立法理由在 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乃排斥其證據 能力。惟當事人如放棄對原供述人之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 序表示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此時,法院除認該傳 聞證據欠缺適當性外,自可承認其證據能力。又當事人、代 理人或辯護人於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 不得為證據之情形,卻表示「對於證據調查無異議」、「沒 有意見」等意思,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應視 為已有將該等傳聞證據採為證據之同意(最高法院93年度臺 上字第3533號、94年度臺上字第2976號判決可佐)。本件判 決以下所引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庚○○、亥○○、蓋理 群、壬○○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表示無 意見或不爭執(本院103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卷㈠第69頁正面 ,庚○○;本院102年度金重訴字第15號卷㈠第149頁正面, 壬○○;本院卷㈠第171頁正面,亥○○、蓋理群),且迄 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 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無不當取供及證明力過低之瑕疵,認 為適於為本件認定事實之依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 1項、第2項規定,有證據能力。本件判決所引之非供述證據 、文書證據,並無證據顯示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 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之證據,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之顯 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且已經依法踐行調 查證據之程序,自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前開事實,業據被告庚○○、蓋理群亥○○、壬○○承認 在卷(103年4月23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102年度金重訴字 第15號卷㈡第48頁正面,本院103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卷㈠第 95頁正面,103年8月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102年度金重訴 字第15號卷㈣第43頁反面,本院103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卷㈡ 第95頁反面;1003年3月19日本院準備程序,本院103年度金 重訴字第4號卷㈠第65頁反面,庚○○),惟其等及辯護人 分別為下列辯解及辯護主張:
㈠被告庚○○部分
⑴其長期在國外,對國內法律不認識,誤以為係代理客戶理 財投資或民間借貸,給付較高的利息,且原預估自己有能 力支付得了短期的利息,並盡快將本金一併償還。不意因 一場大水,打亂了計畫,後續的資金也不濟致使本件不可 收拾,直到被押解回國,始知自己誤觸銀行法刑責(103 年8月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102年度金重訴字第15號卷 ㈣第165頁反面,庚○○)。
⑵本件從歷次審理過程來看,募集資金的方案之主導不是被 告庚○○,庚○○的主要目的是拿到資金,如同案被告蓋 理群所述,相關的文件更改都是由同案被告亥○○處理, 或許被告庚○○不知道這樣的行為違反銀行法,所以被告 庚○○與其他兩位被告就在臺灣進行資金募集(103年8月 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102年度金重訴字第15號卷㈣第 166頁反面,辯護人)。
⑶有關銀行法的基本構成要件,雖然沒有主觀意圖規定,但 是既然是屬於刑事犯罪規定,還是要通過故意犯篩選的過 程等,行為人還是要符合構成要件該當、違反性及有責性 ,被告庚○○長期居住荷蘭、泰國等地,對於國內相關法 律狀況難以了解,難謂有違反國內銀行法的動機,且由被 告庚○○係於盛世達公司成立一年後,才因同案被告亥○ ○、蓋理群之邀約而簽訂募資契約等合作協議之客觀歷程 觀之,與一般違法吸金態樣多為主謀者先有吸金之意欲而 成立公司,以遂行吸金手段,達吸金目的有別,可徵被告 庚○○實欠違反銀行法之認識;再者,被告庚○○實際上 泰國開設公司經營木材、寶特瓶原料回收等本業業務,臺 灣之盛世達公司亦在從事買賣寶特瓶回收原料與尤加利樹 原料買賣給臺灣工廠事宜,如有需要機器的話,盛世達公 司則開出信用狀買賣機器,被告庚○○顯然認為,有關本 案之募資方式,無非一由外國人在泰國成立之公司,無法 向銀行等一般融資管道取得大筆資金因應公司業務運作需 求,乃轉而由其他來源取得資金,並衡量公司業務獲利狀



況,回應同案被告亥○○、蓋理群等對於獲利比率之期待 ,於商業運作,實屬平常,委無「知法律規定不可為惟仍 鋌而走險」之主觀認知(103年8月6日刑事辯護狀,本院 103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卷㈡第229頁至第231頁)。 ㈡被告亥○○部分
⑴一開始是盛世達公司負責人即同案被告庚○○來向其借錢 買回收產品,其認為回收產品不錯,有前景,才與同案被 告庚○○合作,進入盛世達公司工作,不知道有違反銀行 法(102年8月16日本院準備序筆錄,本院102年度金重訴 字第15號卷㈠第167頁反面,亥○○);
⑵被告亥○○、蓋理群的確不具吸金的故意,本意是為同案 被告庚○○籌措工廠資金而已,就盛世達公司的營運而言 ,所有決策及資金運作,均是同案被告庚○○個人支配及 決定,被告亥○○、蓋理群無任何權利影響同案被告庚○ ○之決策,被告亥○○、蓋理群在偵查中向檢察官誠實交 待所有案情,更於本院坦白將所有募集款項、會員名單、 金額一一詳實供述,被告亥○○、蓋理群確實無違法性之 認知(103年8月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102年度金重訴字 第15號卷㈣第167頁反面、第168頁正面,辯護人)。 ㈢被告蓋理群部分
⑴當初盛世達公司很早就成立,所以章程上的事項其沒有看 到,後來99年8月同案被告庚○○向其等租借辦公室,其 與被告亥○○覺得這個產業很好,也有到泰國參觀工廠, 其當初真的以為是投資,不知道這是違反銀行法之吸金行 為(103年8月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102年度金重訴字第 15號卷㈣第166頁反面,蓋理群),
⑵同前㈡、⑵。
㈣被告壬○○部分
⑴其是到盛世達公司做一個小小會計職位,其是聽命於老闆 同案被告庚○○之指示做事,只是遵照這些做法做下去, 不知道這已經觸犯銀行法(103年8月6日本院審判筆錄, 本院102年度金重訴字第15號卷㈣第166頁正面,壬○○) ,
⑵被告壬○○當時進入盛世達公司是因為受到同案被告庚○ ○的委託來接替同案被告蓋理群的工作,做會計的工作, 所為的行為只是公司會計上面的支付款及按照同案被告庚 ○○的指示把國內的匯款匯入、匯出等行為,從被告壬○ ○先前供述,關於盛世達公司募資企劃書,其沒有見過, 有關卷內本票及保管條也都是同案被告庚○○的簽名,在 這種情況下,被告壬○○縱然涉入犯罪,但是在角色上應



該要從輕認定(103年8月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102年度 金重訴字第15號卷㈣第167頁正面,辯護人)。二、經查,
㈠⑴被告庚○○在泰國經營ELEVEN ELEVEN工業公司,從事塑 片廠(回收保特瓶加工成製衣原料外銷)及木片廠(將尤 加利樹加工成片狀供製紙工廠造紙)之投資事業,並出資 於民國98年 4月28日在國內登記設立盛世達有限公司,登 記為公司董事,負責盛世達公司業務營運,公司地址在臺 北市○○區○○○路 0段00號11樓之18,登記資本額為新 臺幣50萬元,登記營業項目為①食品什貨批發業、②飼料 批發業、③清潔用品批發業、④塑膠膜、袋批發業、⑤建 材批發業、⑥首飾及貴金屬批發業、⑦礦石批發業、⑧飼 料零售業、⑨食品什貨、飲料零售業、⑩清潔用品零售業 、⑪塑膠膜、袋零售業、⑫建材零售業、⑬首飾及貴金屬 零售業、⑭礦石零售業、⑮國際貿易業及⑯除許可業務外 ,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99年11月 5日盛世達 公司之營業項目增加登記①回收物批發業、②合成樹脂及 塑膠製造業、③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批發業、④資訊軟 體批發業、⑤電子材料批發業、⑥五金批發業、⑦其他化 學材料製造業、⑧其他批發業、⑨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 零售業、⑩資訊軟體零售業、⑪電子材料零售業、⑫五金 零售業、⑬其他零售業,公司地址遷至臺北市○○區○○ ○路0段00號10樓之10,100年1月26日公司資本額變更登 記為3050萬元,100年5月1日起公司遷址至臺北市○○區 ○○○路0段00號8之2,100年6月21日完成變更登記,100 年9月29日登記資本額變更為7550萬元,營業項目增加登 記①廢棄物清除業、②廢棄物處理業、③資源回收業、④ 廢棄物清理業,101年7月公司地址遷至臺北市○○區○○ 街0000號10樓,101年7月26日完成變更登記、而被告庚○ ○與壬○○為兄妹,被告壬○○於100年5月初起擔任盛世 達公司會計工作之事實,已據被告庚○○、亥○○、蓋理 群、壬○○陳述在卷(103年1月15日本院訊問筆錄,本院 103年度金重訴字第 4號卷㈠第19頁反面至第20頁反面, 103年3月19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同前卷第66頁正反面, 庚○○;102年3月28日警詢筆錄,102年度偵字第7106號 卷第49頁反面、第50頁反面、第51頁正面,亥○○;102 年3月28日警詢筆錄,102年度偵字第7106號卷第22頁正面 至第23頁正面,蓋理群;102年3月28日警詢筆錄,102年 度偵字第7106號卷第4頁反面至第6頁正面,102年3月29日 本院102年度聲羈字第88號案訊問筆錄,102年度偵字第



7106號卷第131頁反面至第132頁,壬○○),並有經濟部 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查得之「盛世達有限公 司」公司資料(101年度他字第6796號卷第38頁)、「盛 世達有限公司」98年4月28日公司設立登記表(含公司章 程)、99年11月9日公司變更登記表(含公司章程、99年 11月5日股東同意書」)100年1月26日公司變更登記表( 含公司章程、100年1月17日股東同意書、100年6月21日公 司變更登記表(含公司章程、100年6月7日股東同意書、 100年9月29日公司變更登記表、101年7月26日公司變更登 記表(含「101年7月23日董事同意書、臺北市政府101年7 月26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准予申請遷址變 更登記」(本院103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卷㈠第25頁至第41 頁)在卷可稽。
⑵被告亥○○於98年12月間承租臺北市○○○路0段00號10 樓之10為辦公室,從事創業輔助等金融服務業,被告蓋理 群為被告亥○○之朋友,99年4月12日出資登記設立昱群 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為公司登記負責人(董事),經營進 出口貿易業務,並向被告亥○○分租上址作為昱群公司辦 公室之事實,已據被告亥○○、蓋理群陳明在卷(102年3 月28日警詢筆錄,102年度偵字第7106號卷第50頁反面、 第51頁正面,亥○○;102年3 月28日警詢筆錄,102年度 偵字第7106號卷第21頁反面至第22頁正面,蓋理群),並 有臺北市政府99年4月12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 (准予「昱群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申請設立登記)(102 年度偵字第7106號卷第158頁至第159頁)在卷足稽。 ㈡上揭被告庚○○為募集泰國所設立ELEVEN ELEVEN工業公司 經營之塑片廠(回收保特瓶加工成製衣原料外銷)及木片廠 (將尤加利樹加工成片狀供製紙工廠造紙)之營運資金,尋 求被告亥○○協助,被告亥○○再邀被告蓋理群,三人共同 研商規劃以盛世達公司名義募集資金5000萬元,被告庚○○ 並將盛世達公司遷至被告亥○○承租之辦公室-臺北市○○ ○路0段00號10樓之10,被告亥○○、蓋理群亦分別受邀擔 任盛世達公司總經理、會計,由被告庚○○負責工廠運作及 交易業務,被告亥○○負責監控資金收支及協助被告庚○○ 交易業務,被告蓋理群負責管理財務、出納工作,自99年8 月初起迄100年4月底止,由被告亥○○與蓋理群在臺灣對外 說明盛世達公司募集資金用以籌措盛世達公司在泰國生產回 收保特瓶加工成製衣原料外銷之塑片及供製紙工廠造紙之尤 加利樹木片之工廠有關擴建廠房、購買機具設備及運輸車輛 之營運資金、泰國工廠營運狀況,招攬親友及不特定之民眾



,參與前揭規劃募集資金之盛世達公司投資案,投資期間一 年,投資金額以10萬元為一個單位,每月可領取5000元之紅 利,期滿可以領回本金,每招攬一人投資,投資金額10萬元 ,每月即可多領取1000元,迄至100年5月1日被告庚○○將 辦公室遷至新生南路1段50號8樓之2後,被告庚○○與被告 亥○○、蓋理群終止合作關係,並由被告壬○○接替被告蓋 理群在盛世達公司會計職務,被告庚○○與壬○○繼續對外 以前揭方式招攬不特定之民眾及投資期間屆至之投資人,參 與前揭規劃募集資金之盛世達公司投資案,投資期間為一年 ,投資金額以10萬元為一個單位,每月可領取5000元之紅利 ,期滿可以領回本金,每招攬一人投資,投資金額10萬元, 每月即可多領取1000元,自100年11月間起則多改為4個月或 6個月短期投資,每月領取之紅利利率調高為12.5%左右, 於期滿時一併領取;而自99年8月初起至101年1月底止,盛 世達公司並數次免費招待有投資意願之投資人前往泰國參觀 所經營之塑片廠、木片廠,由庚○○解說營運狀況,並告知 投資後經營規模擴大,獲利更加豐厚,藉以招攬更多人投資 而投入資金各情,已據被告庚○○、亥○○、蓋理群、壬○ ○、被害人巳○○、辛○○、丙○○、午○○、A○○、宇 ○○、玄○○、癸○○、吳蔡雪、乙○○、戌○○、甲○○ 、劉秋蘭、黃金華葉秀蓮李黃鳳張春源范吳玉霜王潤先、卯○○、未○○、子○○、郭美麗、地○○、黃○ ○、申○、丑○、郭千淯、酉○○、己○○、戊○○供述甚 詳,並有下列證據可證:
1.附表一所示各投資人之保管條、本票,
2.被告庚○○101年4月5日書立之切結書(內容:巳○○借 款與庚○○、庚○○書立還款計畫)(101年度他字第 6796號卷第4頁),
3.被告壬○○2012年9月29日陳報提出之資料(101年度他字 第6796號卷第第29頁至第36頁):
①壬○○101年9月12日匯款予巳○○4萬元之郵政國內匯 款執據影本,
②泰國公司「ELEVEN ELEVEN」2011年資產負債表影本, ③泰國公司「ELEVEN ELEVEN」公司登記證影本, ④A○○取得泰國LIONG縣木片場經營權之合約影本, ⑤mike.c.c. Lee 2012.08.31發予A○○之電子郵件, ⑥2012年6月7日A○○取得之授權書,
4.被告壬○○書立據條影本(101年度他字第7107號卷第 6頁),
5.投資人辛○○匯款予被告庚○○、壬○○之匯款資料:



100年8月16日、100年7月27日、100年8月4日台新國際商 業銀行存入憑條影本3張、100年7月5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影本1張、100年12月16日郵政跨行 匯款申請書影本2張、100年8月19日、100年9月5日、100 年9月30日、100年12月26日郵局存款收執聯影本4張(101 年度他字第7107號卷第23頁至第27頁), 6.投資人午○○101年12月28日提供之匯款資料:100年9月 16日匯款100萬元予壬○○之郵政國內匯款收執影本1張、 100年5月18日匯款10萬元予庚○○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影本1張、100年6月1日匯款10萬元予庚○○之郵政跨行匯 款申請書影本1張100年12月7日、100年11月10日分別匯款 予庚○○20萬元、10萬元之華南商業銀行活期性存款/存 款憑條(收據)(101年度偵字第22693號卷第39頁至第42 頁),
7.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2年1月17日營清字第 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庚○○、盛世達公司帳戶之開戶資 料及交易明細(101年度偵字第22693號卷第71頁至第90頁 ),
8.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城中分行102年1月18日(102)兆銀城 中字第025號函送客戶庚○○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01 年度偵字第22693號卷第93頁至第102頁), 9.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月18日儲字第0000000000號 函送客戶壬○○開戶料及交易明細(101年度偵字第22693 號卷第104頁至第109頁),
10.投資人簡金水100年1月10日及100年3月29日匯款予盛世達 公司之新臺幣存摺類存款存款憑條(101年度偵字第22693 號卷第131頁),
11.投資人A○○與NUTJIRA CHANGNIM(ELEVEN ELEVEN)簽 訂之合約(101年度偵字第22693號卷第150頁至第155頁) ,
12.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生分行102年2月25日合金新存字第 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壬○○帳戶交易明細(101年度偵 字第22693號卷第168頁至第170頁), 1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2年2月23日台新作文字第00000000號 函送客戶盛世達有限公司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01 年度偵字第22693號卷第172頁至第189頁), 14.本院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102年度偵字第7106號 卷第13頁至第19頁、第34頁至第38頁、第66頁至第68頁) ,




15.2010年7月30日「盛世達有限公司募資企畫書」、2010年 12月14日「盛世達公司合作協議書」、2010年7月15日「 盛世達公司募資企劃書」、「2010年8月2日「生意合夥協 議書」(102年度偵字第7106號卷第27頁至第28頁、第59 頁正反),
16.盛世達有限公司2011年2月14日花旗銀行國外匯款/匯票申 請書(102年度偵字第7106號第29頁), 17.盛世達公司99年8月5日至100年5月30日轉交明細(102年 度偵字第7106號第30頁),
18.庚○○99年8月5日書立授權盛世達有限公司事務予蓋理群 之「授權書」(102年度偵字第7106號卷第31頁), 19.蓋理群臺北光華郵局帳帳戶交易明細資料(102年度偵字 第7106號卷第208頁至第209頁),
20.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港分行帳戶交易明細(102年 度偵字第7106號卷第213頁正反面),
21.盛世達公司兆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02年度偵字第7106 號卷第215頁),
22.亥○○內湖金龍郵局帳戶交易明細(102年度偵字第7106 號卷第216頁至第217頁),
23.亥○彰化銀行西內湖分行帳戶交易明細(102年度偵字 第7106號卷第221頁),
24.蓋理群102年5月15日「刑事答辯(二)狀」檢附之①被證 十二:參觀泰國工廠之行程,②被證十四:庚○○於100 年3月12日簽立予蓋理群亥○○之「承諾保證書」,③ 被證十五:盛世達公司99年8月5日至100年5月30日轉交明 細單、④收據3張(盛世達公司移交簽收資料)(102年度 偵字第7106號卷第228頁至第323頁、第269頁、第271頁至 第273頁),
25.庚○○101年4月5日書立之切結書(內容:癸○○、王立 中、李玉琴談文坤等4人借款與庚○○、庚○○書立還 款計畫)及明細表(102年度偵字第8496㈠第178頁至第 179頁),
26.吳蔡雪安泰銀行三重簡易型分行帳戶存摺明細影本2張( 102年度偵字第8496㈠第182頁至第183頁), 27.庚○○101年3月21日與玄○○等簽訂之協議書(102年度 偵字第8496㈠第184頁),
28.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 ①編號1-3:盛世達有限公司八月投資名單, ②編號1-4:盛世達有限公司12月紅利報表、8月、9月、 10月、11月紅利報表,




③編號1-8:宇○○等投資人投資資料,
④編號2-2:盛世達有限公司借款投資人名冊(含「借款 資料表」、「出資申請表」),
⑤編號2-7:盛世達有限公司事務及公司往來相關文件, ⑥編號1:盛世達有限公司紅利報表,
⑦編號2:盛世達有限公司業務資料:
A.盛世達公司五月份收支明細,
B.101年3月29日庚○○與亥○○簽立之協議書 2張,
C.盛世達有限公司101年1月6日開立予亥○○金 額50萬元,票號AD0000000支票影本2張及退 票理由單影本2張,
D.盛世達有限公司101年8月11日開立予亥○○ 金額50萬元,票號AD0000000支票影本1張, E.盛世達有限公司2011年5月17日開會內容記錄 ,
F.聯絡名冊,
G.盛世達有限公司12月13日開會摘要,
H.盛世達有限公司2011年3月23日公司業務會議 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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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昱群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世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源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