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3年度,211號
TCDV,103,消債補,211,2014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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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消債補字第211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林仁軒即林源成即林慰忠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 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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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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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請說明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古早味小吃店樺園小吃店(二│
│ 家)目否是否仍在營業?並請提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
│ 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
│ 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
│ 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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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應提出聲請前二年必要支出數額(例如:水電瓦斯費、電話│
│ 費等)之相關證明文件。 │
├───────────────────────────┤
│㈢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未有租金繳納紀錄,應提出租金繳│
│ 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
├───────────────────────────┤




│㈣陳報債務人本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1年1月起至103年 │
│ 8月止)之交易往來明細。 │
├───────────────────────────┤
│㈤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9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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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