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2年度,221號
TCDV,102,家訴,221,20140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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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22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王一翰律師
複 代理人 謝明辰律師
被   告 張紘瑞即張椿錦
      張椿煒
      劉張霞
      張武森
      張椿烈
被   告 王張素華
      張容甄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劉張霞
被   告 張素珍
      伊藤芳華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紘瑞即張椿錦
被   告 張志豪
      張志綱
兼上 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麗絹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6 月13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郭麗絹」之稱謂記載,應更正為「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 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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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