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檢查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3年度,7號
CHDV,103,司,7,2014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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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7號
聲 請 人 泓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燦能
相 對 人 億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梅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吳麟會計師,為相對人億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檢查該公司所有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 ,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司公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除具備繼續一年 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東之要件外,別無 其他資格之限制(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108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億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股份總 數74880股,聲請人公司持有該公司發行之股份16430股,占 全部已發行股份總數約22%,且繼續一年以上,為持有已發 行股份總數逾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查相對人於民國103年6 月30日召開股東常會,會中所提出財務報表與會計師之查核 報告書,與管理報表及去年股東會承認之財報數字不符;又 其董監事任期已於103年7月29日屆滿,相對人公司並未於此 次股東常會中改選,爰依法向鈞院聲請准予選派檢查人,以 維護聲請人之權益等情,並推薦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吳麟會計師擔任檢查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已提出相對人公司之變更登記表、股東名簿為 證。相對人公司針對本院通知其應表示意見,未有回覆。按 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公司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 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東之事實,提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 股東名簿影本在卷為證,且相對人未具狀回應,則聲請人依 首揭法條規定,聲請本院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之所 有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於法即屬有據。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項選派檢查人之規定,除具備繼續持有已發行股份總 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外,別無其他限制。另股東依法得聲 請選派檢查人檢查者,包含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不 以某特定項目為限。聲請人表明聲請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 及所有財產情形,於法無不合。至於檢查人人選:安侯建業 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吳麟會計師來函稱,若法院認對兩造無利



害關係疑慮,本會計師對擔任檢查人一事,並無異議。本院 應認係適當之人選,爰依首開法條之規定,選派為檢查人, 檢查相對人公司所有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佳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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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泓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