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8315號
債 權 人 陳曾四欣
債 務 人 宋鈞麟
債 務 人 宋健
債 務 人 宋黃蘭
債 務 人 宋子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宋鈞麟、宋健、宋黃蘭、宋子豪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宋鈞麟、宋健、宋黃蘭、宋子豪最新之戶籍謄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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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釋明各張本票有無提示?若有,提示日期各為何(應載明具
體之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