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聲字,103年度,119號
TCHV,103,聲,119,2014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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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0000-000000(甲女年籍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A(甲女之母年籍詳卷)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雅琴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周信銓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 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43 年台抗字第152號判例參照)。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 訴訟救助時,除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應准予訴 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訴訟,現繫屬於本 院103年度訴易字第29號案,伊等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 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准予法律扶助,非顯無 勝訴之望為由,爰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法律扶助之審查資 料、臺中市北屯區低收入戶證明書(本院卷第3頁)以為釋 明。本院經核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翁芳靜
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王 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惠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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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