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02年度,7號
TPDM,102,金訴,7,201407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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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金訴字第7號
公 訴 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檢察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玉珍
選任辯護人 許進德律師
      林則奘律師
      陳佳瑤律師
被   告 施永華
選任辯護人 黃鈵淳律師
被   告 郭學廉
選任辯護人 游鉦添律師
      李大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最高
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101年度特偵字第9號、101年度特偵字第
10號、102年度特偵字第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玉珍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褫奪公權伍年。已全數繳交中央銀行國庫局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參佰萬元沒收。
郭學廉寄藏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處有期徒刑陸月。施永華連續不具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之身分,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免刑。 事 實
壹、背景事實
一、陳玉珍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原名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第 25期結訓分發之檢察官,民國77年12月22日分發至臺灣嘉義 地方法院檢察署擔任候補檢察官,至79年1月8日調派至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原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板橋分院檢察 署,之後升格更名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79年12月 29日試署通過成為實任檢察官,於85年1月5日調派至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並於88年 6月15日調升為主任檢察官分 派至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 3月21日平調回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擔任主任檢察官,92年9月1日署內職務調 動由偵查調至公訴組,至93年9月30日調升至臺灣高等法院 檢察署擔任檢察官,迄101年11月13日被羈押而經法務部停 職。依法院組織法第60條規定,檢察官之職權如下:實施 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 事裁判之執行,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陳玉珍於擔任 檢察官、主任檢察官期間,屬依法令服務於檢察機關,為具 有偵查、追訴犯罪及指揮刑事裁判執行權限之公務員。



二、郭學廉經考試及格於78年7月1日由調查員轉任為司法官,比 照第25期結訓之候補檢察官分發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原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處),79年1月15日平調至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原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板橋分院檢 察署,之後升格更名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80年9 月5日試署通過成為實任檢察官,並於89年3月21日調升為主 任檢察官分派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1月12日平 調回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擔任主任檢察官,97年3月15 日退休,現職律師;於其擔任檢察官、主任檢察官期間,為 依法令服務於檢察機關,為具有偵查、追訴犯罪及指揮刑事 裁判執行權限之公務員。
三、
施永華出資於88年8月20日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設立神 爺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下稱神爺公司),以月薪 新臺幣(下同)3萬元僱請員工童文信擔任登記負責人,公 司地址設在臺北縣三峽鎮(現改制新北市○○區○○○路0 號(第一層、第二層),88年9月3日完成設立登記取得公司 執照,及於88年11月17日向臺北縣政府(現改制為新北市政 府)申請核准設立登記,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並於88年11 月20日向臺北縣政府(現改制為新北市政府)申請辦理營利 事業項目變更登記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務,88年12月10日遭臺 北縣政府以不准新設駁回,未能順利取得電子遊戲場業之營 利事業登記。89年2月3日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修正公布, 於同年月5日生效,依該條例第15條規定,未依規定辦理營 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施永華乃以神爺公司 名義於89年3月21日向臺北縣政府申請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 營業登記,於89年3月22日經駁回申請,嗣於90年5月17日, 再度以神爺公司,向臺北縣政府申請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營 業登記,於90年5月23日遭否准變更營利事業登記之申請, 至93年7月20日始經核准取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營利事業 登記及電子遊戲場營業級別證。
施永華復於88年9月3日以同一地址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 設立華加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下稱華加公司), 以月薪3萬元僱請員工陳俊雄擔任登記負責人,同日完成設 立登記取得公司執照,及於89年4月10日向臺北縣政府(現 改制為新北市政府)申請核准設立登記,取得營利事業登記 證。並先後於89年6月16日、7月21日、8月24日、11 月27日 向臺北縣政府申請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登記,皆經拒絕 審查處理,嗣於90年5月17日再度以華加公司名義,向臺北 縣政府申請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登記,於90年5月22日



遭退件否准申請,至94年8月8日辦理停業登記,並於97年11 月7日經主管機關經濟部函令廢止公司登記止,從未經核准 取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營利事業登記及電子遊戲場業級別 證。
㈢永佳育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佳公司)於86年11月5日向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完成設立登記,公司登記負責人為王 崇旭,公司址地位於臺北縣新莊市(現改制為新北市○○區 ○○○路000巷00號,施永華於91年5月間出資受讓永佳公司 及該公司電子遊戲場經營權,以陳俊雄為登記負責人,於91 年5月8日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核准變更登記,並於91年5月21 日向臺北縣政府(現改制為新北市政府)申請核准設立登記 ,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至93年12月2日施永華將永佳公司 電子遊戲場經營權及店內機具轉讓與蔡燿州,93年12月13日 負責人變更登記為蔡燿州,永佳公司則於94年10月26日取得 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營利事業登記及電子遊戲場業級別證。乙、犯罪事實
壹、施永華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部分一、施永華明知公司地址均設在新北市○○區○○路0號之神爺 公司、華加公司登記營業項目均無電子遊戲場業,嗣電子遊 戲場業管理條例於89年2月3日公布,同年月5日生效施行, 神爺公司及華加公司亦均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向新 北市政府申請辦理電子遊戲場業之營利事業登記及經核發取 得電子遊戲場業級別證,猶意圖營利,自88年12月間起,基 於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概括犯意,及自89年2月5日起 同時基於違法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單一集合犯意(與刑法第 266條第1項前段賭博罪,均已追訴權時效已完成,詳後述) ,以神爺公司名義對外營業,連續多次提供新北市○○區○ ○路0號(1樓及2樓)所開設電動玩具店為賭博場所,擺設 「滿天星」、「水果王」、「賓果行星」、「滿貫大亨」、 「瑪莉天地」、柏青哥」等電子遊戲機台,聚集不特定多數 人與所擺設之電子遊戲機台賭博財物,而非法經營電子遊戲 場業,施永華並僱用知情而具共同犯意聯絡之陳俊雄(賭博 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併科罰金2萬4000元,減為有期 徒刑六月,併科罰金1萬2000元確定,並執行完畢)、童文 信(賭博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並執行完畢)及數 名成年員工,在上址電動玩具店分別為現場管理、檢查進出 賭客證件、開分、洗分或兌換代幣、整理機具、機面等工作 ,89年初神爺公司遭查緝後,自89年4月間起改以華加公司 名義對外營業,至93年7月20日神爺公司經核准取得經營電 子遊戲場業之營利事業登記及電子遊戲場營業級別證,則又



改以神爺公司名義對外營業;於91年5月間施永華受讓永佳 公司及公司電子遊戲場經營權,永佳公司同樣亦未依電子遊 戲場業管理條例,向新北市政府申請辦理電子遊戲場業之營 利事業登記及經核發取得電子遊戲場業級別證,施永華承前 意圖營利而供給賭博場所與聚眾賭博之概括犯意,及違法經 營電子遊戲場業之單一集合犯意(與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 之賭博罪,均追訴權時效已完成,詳後述),自91年6月間 起,又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開設電動玩具店, 擺設同類型之電子遊戲機台,以永佳公司名義對外營業,連 續多次提供上址為賭博場所,聚集不特定多數人與所擺設之 電子遊戲機台賭博財物,非法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並由知情 而具共同犯意聯絡之陳俊雄、童文信及另再僱用之數名成年 員工,在上址電動玩具店分別為現場管理、檢查進出賭客證 件、開分、洗分或兌換代幣、整理機具、機面等工作;二家 電動玩具店,賭客與所擺設電子遊戲機之賭博方式為,依機 台為開分、投幣或投小鋼珠,賭客以現金換分數,經店內員 工對賭客把玩之電子遊戲機開分後下注押定,或以現金換代 幣、小鋼珠,再以代幣或小鋼珠投入電子遊戲機或小鋼珠機 台下注押定,押中標的可得一定倍數積分,或一定數目之小 鋼珠,如未押中,則失所押分數或小鋼珠由機臺沒入,待把 玩結束時,未累積分數或無小鋼珠,則不退還賭資,若有累 積分數或小鋼珠,則依各該機臺所定比率換成積分卡,再持 積分卡與陳俊雄或童文信兌換現金,或以匯款方式,將賭客 所嬴得之款項匯至賭客事先留下金融機構帳號之帳戶。二、施永華於93年11月下旬先行結束永佳公司電動具店之營業, 迨至95年 6月底,始將華加公司電動玩具店轉讓他人,結束 營業。期間先後多次為警查獲查扣多台電子遊戲機台,並移 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後改制更名為臺省新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偵辦,除後述經陳玉珍不起訴處分及移送併辦之 案件外,華加公司電動玩具店及永佳電動玩具店先後為警查 獲如下:
㈠華加公司電動玩具店
①92年 5月10日21時10分,為臺北縣警察局三峽分局(現改 制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員警查獲「華加有限公 司」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擺設電子遊戲機檯滿天 星49台、滿貫大亨6台、神仙老大5台、賓果行星1台、水 果轉盤1台、金明星16台、福爾摩沙4台、水果王三代15台 、阿拉丁七代18台、水果王36台、骰子王18台、阿拉丁二 代13台,共182台插電營業,
②92年8月11日20時6分,為臺北縣警察局三峽分局及臺北縣



政府聯合查報小組(現改制為新北市政府聯合查報小組) 查獲「華加有限公司」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擺設 電子遊戲機檯滿天星49台、滿貫大亨5台、賓果行星八人 座1 台;神仙老大5台、超九17台、福爾摩沙6台,水果王 第三代15台;阿拉丁第七代18台、水果王36台、骰子王18 台、阿拉可第二代13台,共183台插電營業, ③92年10月21日21時20分,為臺北縣政府聯合查報小組查獲 「華加有限公司」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擺設電子 遊戲機檯滿天星55台、滿貫大亨5台、賓果行星八人座1台 、超九17台、福爾摩沙6台、皇冠列車6台、柏青哥(小鋼 珠)100台、合計190台插電營業,
④93年1月21日14時40分,為臺北縣警察局三峽分局員警查 獲「華加有限公司」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擺設電 子遊戲機檯滿貫大亨5台、福爾摩沙6台、賓果行星1台、 超九17台、滿天星55台、水果轉盤1台、小鋼珠100台,共 計185台插電營業,
㈡永佳公司電動玩具店
①92年7月7日19時40分,為臺北縣政府聯合查報小組查獲「 永佳育樂有限公司」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擺設電 子遊戲機檯滿天星62台、賓果行星8人座1台、超九26台、 福爾摩沙10台、小鋼珠141台,合計240台(均含IC板)插 電營業,
②92年8月12日19時37分,為臺北縣警察局新莊分局(現改 制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及臺北縣政府聯合查報 小組查獲「永佳育樂有限公司」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 例,擺設電子遊戲機檯滿天星47台、賓果行星八人座1台 、水果盤1台、福爾摩沙7台、超九21台、金明星12台、神 仙老大4台、鋼珠141台、合計234台插電營業, ③92年9月12日19時25分,為臺北縣政府聯合查報小組查獲 「永佳育樂有限公司」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擺設 電子遊戲機檯滿天星47台、賓果行星八人座1台、超九21 台、祧山老大11台、小鋼珠117台、金明星32台,共289台 (含IC板)插電營業,
④92年10月21日16時2分,為臺北縣政府聯合查報小組查獲 「永佳育樂有限公司」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擺設 電子遊戲機檯滿天星47台、神仙老大4台、賓果行星八人 座1 台、超九21台、福爾摩沙7台、金明星32台、柏青哥 177台,合計289台插電營業,
⑤92年12月8日19時25分,為臺北縣政府聯合查報小組會同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員警查獲「永佳育樂有限公司



」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擺設電子遊戲機檯滿天星 47台(含IC板47塊)、八人座賓果行星1台(含IC格9塊) 、福爾摩沙7台(含IC板7塊)、超九21台(含IC板21塊) 、小柏青哥小鋼珠177台(含IC板77塊),共253台插電營 業,
⑥93年1月19日19時40分,為臺北縣警察局新莊分局員警查 獲「永佳育樂有限公司」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擺 設電子遊戲機檯滿天星49台、滿貫大亨5台、賓果行星八 人座1台、超九21台、福爾摩沙9台、柏青哥(小鋼珠) 136台,合計222台插電營業,
⑦93年2月24日12時5分,為臺北縣警察局新莊分局員警查獲 「永佳育樂有限公司」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擺設 電子遊戲機檯7PK50台、超九16台、福爾摩沙4台、賓果行 星8人座1台、跑馬8人座1台、麻將3台、禿鷹4台、皇冠小 丑4台、小鋼珠131台、共計214台插電營業, ⑧93年3月31日13時15分,為臺北縣警察局新莊分局員警查 獲「永佳育樂有限公司」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擺 設電子遊戲機檯滿天星49台(含IC板49塊)、賓果行星8 人座1台(含IC板9塊)、超九16台(含IC板16塊)、福爾 摩沙4台(含IC板4塊)、滿貫大亨3台(含IC板3塊)、世 界賽馬會台八人座1部(含IC板8塊)、小鋼珠136台(含 IC板136塊)、皇冠小丑5台(含IC板5塊),共計215台( IC板230塊)插電營業,
⑨93年4月9日20時40分,為臺北縣警察局新莊分局員警查獲 「永佳育樂有限公司」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擺設 電子遊戲機檯7PK50台、超九16台、福爾摩沙4台、賓果行 星8人座1台、麻將3台、司洛7台、小鋼珠131台,共213台 插電營業,
⑩93年4月26日14日50分,為臺北縣政府聯合查報小組會同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現改制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新莊分局)員警查獲「永佳育樂有限公司」違反電子遊戲 場業管理條例,擺設電子遊戲機檯滿天星49台(含IC板49 塊)、賓果行星八人座1部(含IC板18塊)、超九20台( 含IC板20塊)、福爾摩沙4台(含IC板4塊)、大滿貫大亨 3台(含IC 板3塊)、世界賽關會台八人座1部(含IC板18 塊)、小鋼珠136台(含IC板136塊)、花火百景7台(含 IC板7塊),共計221台(IC板255塊)插電營業, ⑪93年5月17日22時30分,為臺北縣警察局新莊分局「永佳 育樂有限公司」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擺設電子遊 戲機檯7PK49台、超九21台、福爾摩沙4台、真果行星八人



座1台、跑馬八人座1台、麻將3台、司洛7台、小鋼珠131 台,共計217台插電營業,
⑫93年5月26日21時20分,為臺北縣警察局新莊分局員警查 獲「永佳育樂有限公司」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擺 設電子遊戲機檯滿天星49台、賓果行星八人座1台、世界 賽馬會八人座1台、超八20台、福爾摩沙4台、滿貫大亨3 台、斯洛7台、柏青哥136台、共計221台插電營業, ⑬93年 6月30日14時30分,為臺北縣警察局新莊分局員警查 獲「永佳育樂有限公司」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擺 設電子遊戲機檯滿天星49台、賓果行星八人座1部(含IC 板9塊)、超九16台(含IC格4塊)、花火百景7台(含IC 板7塊)、滿貫大亨3台(含IC板3塊)、小鋼珠139台(含 IC板139塊)、共計219台(含IC板227塊)插電營業, ⑭93年11月24日18時 5分,為臺北縣警察局新莊分局員警查 獲「永佳育樂有限公司」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擺 設電子遊戲機檯滿天星49台、超八16台、共計65台(IC板 65塊)插電營業。
貳、陳玉珍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包庇賭博、違法不起 訴、施永華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行賄部分一、施永華於86年間經臺北縣警察局(現改制為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蘆洲分局長毛猛雄介紹認識時任檢察官之陳玉珍,進而 結識陳玉珍之母親陳鄭銀花,積極對陳玉珍及其母親陳鄭銀 花示好,而與陳玉珍及其家人往來頻繁。88年12月10日神爺 公司遭臺北縣政府駁回變更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登記後,施永 華轉尋陳玉珍之協助,並期能藉陳玉珍之前長期任職於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與該地檢署檢察官及管轄內之警察機 關仍然熟識而有相當交情,及其現任主任檢察官之身分,直 接或間接影響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署轄區檢、警,給予協助 。陳玉珍當時任職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雖 施永華違法經營賭博性電動玩具店所在地臺北縣三峽鎮(現 改制為新北市三峽區),屬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管轄,惟其明知依刑事訴訟法第228 條、第250條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或其他情事知有犯 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且知有犯罪嫌疑而不屬其管轄或 於開始偵查後,認為案件不屬其管轄者,應分別通知或移送 該管檢察官,對於施永華為違法經營賭博性電動玩具店之求 助及預期,非但未予拒卻,並於施永華著手非法經營賭博性 電子遊戲場後,未主動告發及通知管轄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反與施永華達成期約,由施永華自88年 12 月起,按月於25日至隔月5日某一日,交付賄款25萬元,



以為陳玉珍不依法舉發及提供脫免檢、警查緝技巧之對價。 因而自88年12月下旬某日起,施永華基於違背職務行賄之概 括犯意,陳玉珍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連續多 次,由施永華每月25日至隔月5日某一日,先與陳玉珍電話 聯絡約好地點,再由施永華駕車前往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陳 玉珍原住處附近、臺北市汀州路陳玉珍父母住處附近,或陳 玉珍上班地點附近某處接載陳玉珍上車,並在附近繞行一段 時間,確認無人跟縱後即把車停在路旁,將裝有現金新臺幣 (下同)25萬元賄賂之牛皮紙袋交給陳玉珍收受,數月後則 直接將25萬元現金交予陳玉珍。89年3月21日,陳玉珍調派 回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擔任主任檢察官,陳玉珍續按月 收受賄賂25萬元,非但不予舉發,更基於明知為有罪之人, 無故不使其受追訴之概括犯意及包庇他人犯賭博罪之單一犯 意,積極為後述違背職務行為作為收受賄賂之對價。二、89年7月5日,臺北縣警察局三峽分局員警查獲址設臺北縣三 峽鎮○○路0號華加公司未經臺北縣政府核准辦理電子遊戲 場業營業登記及取得電子遊戲場業級別證,違法經營電子遊 戲場,將華加公司登記負責人陳俊雄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檢察署偵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分案作業程序,於 89年8月14日分89年度偵字第15340號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 條例案件,並分予陳玉珍偵辦,陳玉珍進而利用臺灣板橋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7點( 已於100年8月1日改列為第20點)所規定「相同被告如有前 案未結,後案於分案時原則上即分由偵辦前案之檢察官負責 偵辦」之「後案併前案」制度,於收案後遲不結案,以累積 同一被告之所有案件,結案時,留一案或數案不結,以繼續 保留有同一被告案件承辦權,如此即可確保施永華僱用之人 頭陳俊雄所涉案件,均會分由陳玉珍負責偵辦,具體情形如 下:
㈠下述三峽分局員警查獲華加公司違法經營電子遊戲場,華加 公司登記負責人陳俊雄被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分案 偵辦案件,因陳玉珍偵辦之89年度偵字第15340號尚未偵結 ,均分由陳玉珍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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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分案日期 │ 案 號 │ 查獲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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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89年9月18日 │89年度偵字第17499號 │ 89年7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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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89年9月18日 │89年度偵字第17450號 │ 89年8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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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89年9月18日 │89年度偵字第17494號 │ 89年8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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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89年10月6日 │89年度偵字第18902號 │ 89年9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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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89年11月7日 │89年度偵字第20800號 │ 89年10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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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90年1月4日 │90年度偵字第1286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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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90年2月1日 │90年度偵字第2422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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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90年2月19日 │90年度偵字第3854號 │89年1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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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90年3月5日 │90年度偵字第452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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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90年3月13日 │90年度偵字第5221號 │89年1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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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90年3月15日 │90年度偵字第549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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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90年3月22日 │90年度偵字第5954號 │89年11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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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90年4月4日 │90年度偵字第6607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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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玉珍受理前述14件案件(上述編號1至編號13案件及89年 度偵字第15340號),明知「華加公司」電動玩具店,除未 取得電子遊戲場業營利事業登記及電子遊戲場業級別證,非 法經營電子遊戲場業,所擺設營業之電子遊戲機台與把玩機 台之客人對賭,亦涉犯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 犯行,其皆無故拖延未結,多數案件均已逾八個月辦案期限 ,直至90年 6月23日華加公司再度被查獲違法經營電子遊戲 場,將華加公司登記負責人陳俊雄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察署偵辦,於90年9月20日分90年度偵字第15198號違反電子 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依後案併前案之分案規則分由陳玉 珍偵辦,陳玉珍始偵結前述14件案件而對有罪之陳俊雄為不 起訴處分,不起訴處分書倒填日期為90年9月11日,送檢察 長核閱,檢察長代理人於90年9月26日核章後,90年9月27日 公告,報結前述14件案件,無故不使有罪之陳俊雄、施永華 受追訴,包庇被移送偵辦之現場管理者陳俊雄及未被移送偵 辦之實際經營者施永華賭博犯罪。
陳玉珍續拖延不偵結90年9月20日分案之90年度偵字第15198 號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嗣91年1月17日華加公



司再度被查獲違法經營電子遊戲場,將華加公司登記負責人 陳俊雄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於91年3月1日分 91年度偵字第4006號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亦併 由陳玉珍偵辦。
施永華為擴大賭博性電動玩具店經營之規模,於91年5月間 出資受讓永佳公司及該公司電子遊戲場經營權,施永華繼續 尋求陳玉珍協助及包庇,與陳玉珍達成協議,自91年6月永 佳公司開始營業,每月增加新臺幣10萬元之賄款予陳玉珍, 並依陳玉珍建議,仍係由陳俊雄擔任登記負責人,於91年5 月8日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核准變更登記,及於91年5月21日向 臺北縣政府(現改制為新北市政府)申請核准設立登記,取 得營利事業登記證,開始在上址擺設電子遊戲機檯以永佳公 司之「超越育樂廣場」名義對外營業,因臺北縣政府政策之 故,未取得電子遊戲場業之營利事業登記及電子遊戲場業級 別證;於91年6月3日為臺北縣警察局新莊分局員警查獲永佳 公司違法經營電子遊戲場,將永佳公司登記負責人陳俊雄移 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於91年6月21日分91年度 偵字第10985號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因被告同 為陳俊雄,因後案併前案之分案規則乃分由陳玉珍辦理。陳 玉珍於收受91年偵字第10985號案件,確認陳俊雄未來被移 送案件必定可以分由其辦理後,陳玉珍承前同一概括犯意, 於91年10月26日偵結90年度偵字第15198號、91年度偵字第 4006號二件案件,而對陳俊雄為不起訴處分,經送檢察長核 閱,檢察長代理人於91年11月4日經核章後,91年11月5日公 告,報結前述二件案件,無故不使有罪之陳俊雄、施永華受 追訴,包庇被移送偵辦之現場管理者陳俊雄及未被移送偵辦 之實際經營者施永華賭博犯罪。
陳玉珍繼拖延不偵結91年6月21日分案之91年度偵字第10985 號被告陳俊雄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因此,依同 一被告之後案併前案之分案規則,下述新莊分局員警、臺北 縣政府聯合查報小組查獲永佳公司違法經營電子遊戲場,永 佳公司登記負責人陳俊雄被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分 案偵辦案件,均分由陳玉珍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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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分案日期 │ 案 號 │ 查獲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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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1年8月7日 │91年度偵字第14430號 │ 91年6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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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91年9月2日 │91年度偵字第16214號 │ 91年8月6日 │
│ │ │(臺北縣政府移送偵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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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91年9月6日 │91年度偵字第16881號 │ 91年8月6日 │
│ │ │(臺北縣警察局新莊分局│ │
│ │ │移送偵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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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91年9月26日 │91年度偵字第18856號 │ 91年8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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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91年10月25日│91年度偵字第20609號 │ 91年10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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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下述經臺北縣政府聯合查報小組查獲華加公司違法經營 電子遊戲場,華加公司登記負責人陳俊雄被移送臺灣板橋 地方法院檢察署分案偵辦案件,皆分由陳玉珍偵辦。 ┌──┬──────┬───────────┬───────┐
│編號│ 分案日期 │ 案 號 │ 查獲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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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1年11月7日 │91年度偵字第21360號 │ 91年4月29日及│
│ │ │ │ 91年9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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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永佳公司違法經營賭博性電動玩具,經人向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舉分由王正皓檢察官偵辦,王正皓檢察官指揮內 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及臺北縣警察局新莊分局員警,於91 年11月19日晚間11時45分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 至臺北縣新莊市○○路000巷00號永佳公司搜索,現場查獲 員工吳俊慶正與賭客王冠欽兌換現金,賭客尤文忠江昇榕何信琪、吳義夕、李金樺、李曉隆沈鈞皓、周良臣、周 欣享、林明志;林東億、林俊仲、林俊榮林政焜林聖勳 、信舛華、洪國賢、紀金銘、張允鑽、張行水、張志敏、莊 宗源、許永勝許雄正、陳正龍、陳宗國陳國生、陳淑娟 、傅書承、黃勇義、楊美女、楊勝雄、楊榮圭、趙益輝、賴 正文、謝祥生、曹文達、吳建璋、黃詔陽陳鎰城、王素慧 等41人在該處賭博,並查扣電子遊戲機255台(柏青哥小鋼 珠177台、超九水果盤30台、神仙老大(超八)18台、滿天 星7PK 22台、滿貫大享4台、水果輪盤六人座1台、賓果八人 座2台、火車搖錢樹六人座1台),永佳公司登記負責人陳俊 雄及現場查獲吳俊慶等員工、賭客因涉賭博罪嫌移送臺灣板 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經分91年度偵字第22418號案件依 分案規則由指揮偵辦之王正皓檢察官偵辦,王正皓檢察官並 於91年12月6日提起公訴。(案經板橋地院92年易字第31號 判決、高等法院93年度上易字第37號判決確定。惟陳俊雄逃 匿,經通緝到案,板橋地院96年易緝字第146判決、高等法



院97年上易字第878號判決),陳玉珍恐再作不起訴處分易 啟人疑竇,為避人耳目起見,乃以其承辦之陳俊雄違法經營 電子遊戲場行為有關永佳公司部分,與王正皓檢察官起訴之 91 年度偵字第22418號案件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為由,於92年 2月25日將永佳公司被查獲違法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91年度 偵字第10985號、第14330號、第16214號、第16881號、第 18856 號、第20609號案件簽移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改制 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併案審理。
陳玉珍續不偵結91年11月7日分案之91年度偵字第21360號違 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因此,依同一被告之後案併 前案之分案規則,臺北縣警察局新莊分局員警於92年2月21 日查獲永佳公司違法經營電子遊戲場,永佳公司登記負責人 陳俊雄被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於92年3月21 日分92年度偵字第6015號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 亦併由陳玉珍偵辦,陳玉珍確認陳俊雄未來被移送案件必定 可以分由其辦理後,陳玉珍承前同一概括犯意,於92年4月 30日偵結91年度偵字第21360號案件,而對陳俊雄為不起訴 處分,經送檢察長核閱,檢察長代理人於92年5月5日經核章 後,92年5月6日公告,報結案件,無故不使有罪之陳俊雄、 施永華受追訴,包庇被移送偵辦之現場管理者陳俊雄及未被 移送偵辦之實際經營者施永華賭博犯罪。
陳玉珍保留92年3月21日分案之92年度偵字第6015號違反電 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未偵結,因此,依同一被告之後案 併前案之分案規則,下述三峽分局員警查獲華加公司違法經 營電子遊戲場,華加公司登記負責人陳俊雄被移送臺灣板橋 地方法院檢察署分案偵辦案件,續分由陳玉珍偵辦, ┌──┬──────┬───────────┬───────┐
│編號│ 分案日期 │ 案 號 │ 查獲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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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2年6月3日 │92年度偵字第11158號 │92年5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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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下述新莊分局員警、臺北縣政府聯合查報小組查獲永佳公 司違法經營電子遊戲場,永佳公司登記負責人陳俊雄被移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分案偵辦案件,均分由陳玉珍偵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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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分案日期 │ 案 號 │ 查獲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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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2年6月11日 │92年度偵字第11525號 │ 92年1月12日及│
│ │ │ │ 92年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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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92年6月11日 │92年度偵字第11524號 │ 92年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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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玉珍續留92年6月3日分案之92年度偵字第11158號確認陳 俊雄未來被移送案件必定可以分由其辦理,且為避人耳目起 見,續以其承辦之陳俊雄違法經營電子遊戲場行為有關永佳 公司部分,與王正皓檢察官起訴之91年度偵字第22418號案 件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為由,於92年6月18日將永佳公司被查 獲違法經營電子遊戲場之92年度偵字第6015號、第11524號 、第11525號案件簽移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為併案審理。 ㈧陳玉珍保留92年6月3日分案之92年度偵字第11158號違反電 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未偵結,因此,依同一被告之後案 併前案之分案規則,下述臺北縣聯合查報小組查獲華加公司 違法經營電子遊戲場,華加公司登記負責人陳俊雄被移送臺 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分案偵辦案件,分由陳玉珍偵辦, ┌──┬──────┬───────────┬───────┐
│編號│ 分案日期 │ 案 號 │ 查獲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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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2年7月3日 │92年度偵字第12760號 │92年6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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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神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城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