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927號
TCDV,103,補,927,2014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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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27號
原   告 劉玫菱
被   告 震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學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30,1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雅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魏宏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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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震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