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92號
SCDV,103,訴,92,20140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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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2號
原   告 郭富美
訴訟代理人 陳夏毅律師
複代理人  翁偲紘
被   告 范文政(即范金淡之繼承人)
      范穎烽(即范金淡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范文政范穎烽為被告范金淡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於有訴訟 代理人時不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3條前段定有 明文。又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 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 175條第2項、第178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范金淡於本案訴訟進行中之民國103年2月13日死 亡,而范王銀杏為被告范金淡之配偶,范文政范穎烽、范 家榆分別為被告范金淡之長子、次子、長女,均為被告范金 淡之繼承人,此有原告提出之被告范金淡之除戶謄本、繼承 系統表及范王銀杏范文政范穎烽等人最新戶籍謄本在卷 可參,而被告范金淡所有之新竹縣關西鎮○○○段0000地號 土地,已由范文政范穎烽辦理繼承登記,亦有原告提出之 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附卷為憑,依上說明,自應由范文政范穎烽為被告范金淡進行本件訴訟,茲因范文政范穎烽迄 未聲明承受訴訟,本院爰依原告之聲請裁定命范文政、范穎 烽為被告范金淡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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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