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74號
CYDV,103,除,74,2014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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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74號
聲 請 人 久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蕊
訴訟代理人 陳漢儒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88號公示催告,並 於民國103年1月14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 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鈞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88號公 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7月14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 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
┌──────────────────────────────────────────┐
│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74號│
├──┬─────┬─────┬───────┬───────┬─────┬─────┤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陳菎霖 │嘉義縣水上│102年12月31日 │31,671元 │0000000 │受款人:久│
│ │ │鄉農會 │ │ │ │鎰工業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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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宗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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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久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