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841號
KMDV,103,司促,841,2014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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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41號
債 權 人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毓
債 務 人 朱麗琴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貳拾壹萬貳仟陸佰肆拾元,及其中柒萬伍仟
  零肆拾伍元自民國103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9.71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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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