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41號
債 權 人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毓
債 務 人 朱麗琴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貳拾壹萬貳仟陸佰肆拾元,及其中柒萬伍仟
零肆拾伍元自民國103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9.71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林依潔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