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勞訴字,103年度,1號
CHEV,103,彰勞訴,1,201407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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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勞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蕭淑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鉅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
在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728,6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890元, 然依勞資爭議處
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
,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暫免徵收半數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0段000號)補
繳裁判費29,261元【計算式:給付工資之訴部分之上訴訴訟標的
金額3,619,8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257元, 暫免徵收半數
即27,62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56,890元-27,629元=29,261
元。】,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
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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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鉅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