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76號
聲請人即參加人 碁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麥大衛
原 告 林宛貞
訴訟代理人 林維信律師
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羅五湖
訴訟代理人 陳冠丞
訴訟代理人 黃曦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
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俊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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