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上更㈢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安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欣夷
訴訟代理人 許惠峰律師
複代 理人 蔡明珊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東鵬
被 上訴人 台北市市場處
法定代理人 王三中
訴訟代理人 謝裕律師
上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蘇芹英
法官 陳靜芬
法官 黃雯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丁淑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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