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建上更(三)字,102年度,10號
TPHV,102,建上更(三),10,2014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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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上更㈢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安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欣夷
訴訟代理人 許惠峰律師
複代 理人 蔡明珊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東鵬
被 上訴人 台北市市場處
法定代理人 王三中
訴訟代理人 謝裕律師
上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蘇芹英
                 法官 陳靜芬
                 法官 黃雯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丁淑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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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