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8722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江佳靜
債 務 人 饒美貞
債 務 人 吳豐全
一、債務人饒美貞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拾柒萬捌仟陸佰壹拾
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
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饒美貞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
由債務人吳豊全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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