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53號
原 告 陳殷雪玉
被 告 苗栗縣後龍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鄭家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拆除地上物並返還占用之土地
,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19,600 元
(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後龍鎮○○段0000○0000地
號土地面積共1297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皆為6,80
0 元=8,819,600 元)。另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無權占用之損害賠
償金部分,其性質為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
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819,6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3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