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253號
MLDV,103,補,253,20140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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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53號
原   告 陳殷雪玉
被   告 苗栗縣後龍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鄭家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拆除地上物並返還占用之土地
,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19,600 元
(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後龍鎮○○段0000○0000地
號土地面積共1297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皆為6,80
0 元=8,819,600 元)。另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無權占用之損害賠
償金部分,其性質為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
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819,6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3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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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