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捐助章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3年度,4號
MLDV,103,法,4,2014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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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法字第4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無極混元監樞院
法定代理人 杜世覬
上列聲請人聲請修訂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無極混元監樞院捐助及組織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原條文第十條及第三十六條,准予修訂變更為該對照表所示修正後條文第十條及第三十六條。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 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 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 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 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無極混元監樞院(以下稱無極 混元監樞院)原捐助及組織章程第10條關於董事、監事人數 之規定,原條文董事31人、監事7 人,修正後為董事21人、 監事5 人,並於第36條加列此次修訂日期民國103 年1 月29 日,此修正案(含對照表)經無極混元監樞院第4 屆第6 次 董、監事聯席會議決議照案通過,該次會議記錄並經主管機 關苗栗縣政府准予備查在案,檢附無極混元監樞院第4 屆第 6 次董、監事聯席會議記錄、捐助及組織章程原條文、修正 後條文對照表、修正前後之捐助及組織章程、主管機關備查 函等件,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聲請准予變更如附件所示之捐助及組織章程 部分,經核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 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之情事,則其聲請變更章程,即屬有 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國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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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