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3年度,13號
SLDV,103,消債更,13,201405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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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3號
債 務 人 黃馨誼
代 理 人 林淑娟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四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 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 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 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 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 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書 記 官 丁柔云
附表:
1.提出債務人102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2.說明債務人就任職於啟昇機構或御府建設有限公司,並提出 103 年3 至5 月薪資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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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御府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