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興三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吳淑慧
代 理 人 郭瓔滿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三德觀光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
查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人應補正聲請人檢查相對人公司財務之期間、項目及範
圍。
二、提出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最新」股東
名冊(須有相關持股證明)。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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