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982號
債 權 人 張天雄
債 務 人 張萬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消費借貸未定返還期限者,貸與人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
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478條定有明文。而前開條文所規
定之「一個月以上相當期限」,係為使借用人便於籌措準備
所設,故貸與人應俟該期間屆滿,始得請求返還;而借用人
亦於該期限屆滿後,始負遲延責任。查本件債權人係以債務
人借款未還為由,請求債務人返還借款本金及自民國102年3
月27日起至清償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惟據債權人聲
請狀稱,本件借款並未定有清償期,而債務人係於102年3月
26日始收受債權人催告返還之存證信函,則依前開說明,債
務人於收受催告信函屆滿一個月之翌日即102年4月27日起,
始需給付遲延利息,聲請人之利息請求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
准許之範圍者,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
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
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
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