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6866號聲 請 人 台灣永旺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正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富里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票面金額新臺幣23,172元之正確發票日(聲請狀內容 與本票不符)。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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