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6866號
TPDV,103,司票,6866,2014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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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6866號
聲 請 人 台灣永旺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正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富里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票面金額新臺幣23,172元之正確發票日(聲請狀內容
  與本票不符)。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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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永旺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