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七七一號
原 告 鎵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源
送達代收人 葉繼學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傳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柒萬陸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仟玖
佰貳拾元,折合新台幣伍仟柒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柒佰壹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八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高偉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一 日
書 記 官 郭錦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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