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2771號
TPDV,90,訴,2771,2001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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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七七一號
  原   告 鎵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源
        送達代收人 葉繼學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傳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柒萬陸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仟玖
     佰貳拾元,折合新台幣伍仟柒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柒佰壹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八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高偉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一  日
                      書 記 官 郭錦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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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鎵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傳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