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76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彭維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捌仟壹佰叁拾叁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 一) 債務人彭維彬於民國92年03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97,0
00元,約定自民國92年03月25日起至民國103 年03月25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 採機動
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
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 年04月15日止累計38,133
元正未給付,其中35,355元為本金;2,778 元為利息;
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
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3 年度司促字第13767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彭維彬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25%│
│ │35355 │ │4月1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