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3767號
PCDV,103,司促,13767,2014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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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76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彭維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捌仟壹佰叁拾叁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 一) 債務人彭維彬於民國92年03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97,0
    00元,約定自民國92年03月25日起至民國103 年03月25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 採機動
    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
    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 年04月15日止累計38,133
    元正未給付,其中35,355元為本金;2,778 元為利息;
    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
    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3 年度司促字第13767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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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彭維彬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25%│
│  │35355 │     │4月1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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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