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661號
PTDV,102,補,661,2014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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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61號
原   告 郭登勝
被   告 兆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焜賢
被   告 李惠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兆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李惠隆間塗銷抵押
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
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
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定有明文,是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主張之抵押債權額及擔保物價值相較,取較
低者核定之。本件原告主張之抵押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00,000元(計算式:60,000,000×1/3 ),而本件抵押權擔保物
中,僅屏東縣恆春鎮○○段000 地號土地之價值即已達37,124,2
50元(計算式:2474.95 平方公尺×15,000元/ 平方公尺),依
前揭法條意旨,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0,0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88,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並請確認被告兆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之正確名稱,如有
錯誤請予更正起訴狀;另原告於103 年2 月11日之民事陳報狀當
事人欄載有「被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彰
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表明是否就上開二者追加為被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怡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依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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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