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91號
CYDV,103,訴,191,20140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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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1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黃英中
被   告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合作金庫銀行南嘉義分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新西分行
      臺灣銀行中山分行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
年4月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
本院如數繳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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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銀行南嘉義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