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1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黃英中
被 告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合作金庫銀行南嘉義分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新西分行
臺灣銀行中山分行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
年4月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
本院如數繳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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