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金簡字,103年度,37號
TPEV,103,北金簡,37,2014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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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金簡字第37號
原   告 黃文洲
被   告 瑞士商瑞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易聰律師
      徐漢堂律師
      林繼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5月8日下午3時30分在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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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士商瑞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士商瑞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