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35號
MLDV,103,補,135,2014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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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35號
原   告 徐俊魁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源順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8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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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