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436號上 訴 人 戴爾文教有限公司附設臺北市私立戴爾美語短期補 習班法定代理人 于友虹上 訴 人 屏東縣私立戴爾興業有限公司附設戴爾美語短期補 習班法定代理人 徐誼庭上 訴 人 褚泰瑋即新戴爾英文短期補習班 夏愷隸即台中市私立戴爾英文短期補習班 夏愷隸即台中市私立戴爾英文短期補習班逢甲分 班 宗戍明即臺南市私立戴爾英文短期補習班 宗戍明即高雄市私立戴爾美語短期補習班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慶雅、何芷璇、菁英國際文教事業有限公司附設臺北市私立菁英國際語文短期補習班站前分班間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443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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