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00號
原 告 俊來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仲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陸力鋼鐵工業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77萬6961 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4萬832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4萬782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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