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2年度,1184號
TNEV,102,南小,1184,2014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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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南小字第118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陳倩如
被   告 林平勳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南小字第1184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3年3月11日下午2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麗娟
  書記官 楊宗倫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 陸萬伍仟伍佰捌拾元,及自民國97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叁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楊宗倫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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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