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3年度,738號
TCEV,103,中簡,738,2014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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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738號
原   告 劉泓志
      陳義雄
      沈家玉
      殷士傑
兼上四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楊岫涓
原   告 林嗣雲
一、上列原告等人對被告司法院等機關提起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10, 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起訴狀所列被告計有司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
  行政法院,但僅附2份起訴狀繕本,原告應補正起訴狀繕本1
  份。
三、原告起訴狀內另陳述前曾對被告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
  政法院掛號郵寄文件,但該二機關未回。原告請提出當初郵
  寄與被告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之文件到院(並
  請另附繕本3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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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