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738號
原 告 劉泓志
陳義雄
沈家玉
殷士傑
兼上四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楊岫涓
原 告 林嗣雲
一、上列原告等人對被告司法院等機關提起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10, 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起訴狀所列被告計有司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
行政法院,但僅附2份起訴狀繕本,原告應補正起訴狀繕本1
份。
三、原告起訴狀內另陳述前曾對被告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
政法院掛號郵寄文件,但該二機關未回。原告請提出當初郵
寄與被告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之文件到院(並
請另附繕本3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