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彰化簡易庭(民事),司彰調字,103年度,121號
CHEV,103,司彰調,121,2014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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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彰調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陳文強
相 對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 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司法事務官處理 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同法第28條 第1項、第405條第3項、第240條之3亦有規定。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3年間向相對人申請消費 性金融卡乙張,消費金額累計達新台幣28,384元,除本金外 已衍生利息與遲延利息等糾紛,請求調解等語。揆諸前揭規 定,應由相對人主營業所之所在地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書 記 官 楊年雄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製作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楊年雄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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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