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4436號
TPDV,102,訴,4436,2014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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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4436號
原   告 戴爾文教有限公司附設臺北市私立戴爾美語短期補
      習班
法定代理人 于友虹
原   告 屏東縣私立戴爾興業有限公司附設戴爾美語短期補
      習班
法定代理人 徐誼庭
原   告 褚泰瑋即新戴爾英文短期補習班
      夏愷隸即台中市私立戴爾英文短期補習班
      夏愷隸即台中市私立戴爾英文短期補習班逢甲分
      班
      宗戍明即臺南市私立戴爾英文短期補習班
      宗戍明即高雄市私立戴爾美語短期補習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健律師
被   告 菁英國際文教事業有限公司附設臺北市私立菁英國
      際語文短期補習班站前分班
法定代理人 蔣興強
訴訟代理人 李偉誌律師
複 代理人 俞浩偉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嘉明律師
      陳彥維
被   告 高慶雅
      何芷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原告戴爾文教有限公司附設臺北市私立戴爾美語短期補 習班(下稱原告甲補習班)、原告屏東縣私立戴爾興業有限 公司附設戴爾美語短期補習班(下稱原告乙補習班)、被告 菁英國際文教事業有限公司附設臺北市私立菁英國際語文短 期補習班站前分班(下稱被告菁英補習班)係分別經臺北市 政府教育局、屏東縣政府核准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且係以公 司方式經營之團體,有一定之名稱且設有代表人,並於稅捐 機關設立登記稅籍扣繳稅捐各節,有上開補習班立案證書、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中正分局101年3月1日財北國稅中正營 業字第0000000000號函等件附卷可證(見本院卷第41頁、第 47頁、第133頁至第136頁),核均屬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 項之非法人團體,應有當事人能力。又原告褚泰瑋即新戴爾 英文短期補習班(下稱原告丙補習班)、原告夏愷隸即台中 市私立戴爾英文短期補習班(下稱原告丁補習班)、原告夏 愷隸即台中市私立戴爾英文短期補習班逢甲分班(下稱原告 戊補習班)、原告宗戍明即臺南市私立戴爾英文短期補習班 (下稱原告己補習班)、原告宗戍明即高雄市私立戴爾美語 短期補習班(下稱原告庚補習班)等,係分別由自然人依新 北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臺中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 則、臺南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條例、高雄市短期補 習班管理自治條例獨資設立,經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 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所核准設立之短期補習班,有上開 設定法規依據、補習班立案證書等件可證(見本院卷第42 頁至第46頁、第87頁至第203頁),未為法人登記,非民法 所稱享有權利能力之法人,亦非以團體名義經營,僅屬一獨 資事業,是其性質與獨資商號無異,權利義務歸屬者為其設 立人即自然人,是就上開五家補習班,自得以其設立人及自 然人為當事人起訴為本件請求,無欠缺當事人能力之問題, 合先敘明。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但請求之基礎 事實同一,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7款定有明文。所謂請求 之基礎事實同一,係指變更或追加之訴與原訴之主張爭點有 其共同性,各請求利益之主張在社會上可認為同一或關連, 而就原請求之訴訟及證據資料,於審理繼續進行在相當程度 範圍內具有同一性或一體性,得期待於後請求之審理予以利 用,俾先後兩者請求在同一程序加以解決,避免重複審理, 進而為統一解決紛爭者,即屬之。本件原告於起訴時,係請 求:㈠被告高慶雅何芷璇應連帶給付原告甲補習班20萬元 、原告乙補習班10萬元、原告丙補習班10萬元、原告丁補習 班10萬元、原告戊補習班10萬元、原告己補習班10萬元、原 告庚補習班10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嗣 於102年11月14日以民事陳報(三)狀追加被告菁英補習班 為被告(見本院卷第74頁至第76頁),復於102年11月26日 庭呈民事訴之追加暨準備狀變更其聲明為;㈠被告應連帶給 付原告甲補習班20萬元、原告乙補習班10萬元、原告丙補習 班10萬元、原告丁補習班10萬元、原告戊補習班10萬元、原



告己補習班10萬元、原告庚補習班10萬元,及均自原告民事 訴之追加暨準備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㈡前項請求,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㈢被告 應以十四號字體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第一版報頭 下方之篇幅(寬4.5分,長14.5公分),刊登如附件一、二 )所示之道歉啟事(見本院卷第94頁、第95頁)。核原告上 開所為訴之追加,其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亦不甚礙被告之 防禦與訴訟之終結,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何芷璇於民國100年7月6日中午某時許,在 被告菁英補習班內告知被告高慶雅戴爾習班是沒有通過 合法立案之補習班」等語,被告高慶雅遂於同日下午4時21 分31秒許及翌日(7日)凌晨0時8分38秒許,在臺北市○○ 區○○○路000號13樓之6,以網路連上雅虎國際資訊股份有 限公司知識家網站(下稱雅虎知識家網站),在眾人得以共 見共聞之網站上詢問「戴爾VS菁英,哪個英文補習班比較好 ?」之相關問題,先後刊登內容為:「最近在找英文補習班 _ 想補託福_看了兩家是比較多人推薦的_戴爾和菁英_聽說 戴爾是沒有通過"合法補習班的"_但是我覺得老師教得好比 較重要_希望聽聽有去補習過的人給我意見_例如補過戴爾的 _ 可以幫我分析一下他的優缺點嗎?感謝大家的寶貴意見」 、「說載爾沒有合法立案的是另一家補習班的專員說的_我 也不清楚_但我覺得戴爾的老師感覺比較....親民_菁英感覺 是很商業化_全部規劃好了_所以有點難抉擇」等文字;被告 何芷璇於補教界工作達七年之久,對於同業是否合法設立自 有耳聞,亦應知悉如何查證,惟其竟告知被告高慶雅戴爾習班未通過合法立案等不實訊息,足以使一般大眾對於戴爾習班設立之合法性有所懷疑,並產生負面評價;另網路上 斷章取義者比比皆是,於網路上發問時文字應客觀,否則學 生透過網路搜尋補習班之評價時,發現被告高慶雅於雅虎知 識家上所刊登之上開文字,難謂無被導入而對戴爾習班有 未合法立案之印象,進而排除至戴爾習班詢問課程之意願 ,而補習班是否立案於網路上即可查知,被告高慶雅亦應熟 知如何以網路查詢補習班立案相關資訊,惟其未為之,輕易 於網路上發表上開言論,對於其言論將造成對原告名譽權之 侵害,自有預見可能性或過失,不得以言論自由卸責,是被 告高慶雅何芷璇之行為,足以使一般大眾對於戴爾習班 設立之合法性有所懷疑,並產生負面評價,而共同造成原告 之名譽及商譽上之損害,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又被告何芷 璇受僱於被告菁英補習班,以被告何芷璇於100年7月6日在



被告菁英補習班內告知被告高慶雅足以毀損原告名譽之言語 之客觀狀態觀之,足以認定被告何芷璇係在執行職務之際不 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是亦應與被告何芷璇連帶負損害賠償 責任;而被告三人具有賠償原告名譽及商譽損害之同一目的 ,本於共同侵權行為及僱用人責任,被告高慶雅與被告菁英 補習班亦應連帶負賠償責任。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 5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侵權行為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賠償金並登報回復原告名譽等語 。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甲補習班20萬元、原告乙 補習班10萬元、原告丙補習班10萬元、原告丁補習班10萬元 、原告戊補習班10萬元、原告己補習班10萬元、原告庚補習 班10萬元,及均自原告民事訴之追加暨準備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前項請求,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㈢被告應以十四號字體於中國時報、聯 合報、自由時報第一版報頭下方之篇幅(寬4.5分,長14.5 公分),刊登如附件一、二)所示之道歉啟事。二、被告辯解如下:
㈠被告高慶雅辯以:係被告何芷璇於100年7月6日跟伊說戴爾 是沒有立案的補習班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被告何芷璇則以:伊從未告知被告高慶雅戴爾習班為未 合法立案之補習班」,伊和被告高慶雅之父親認識,是被告 高慶雅之父親介紹被告高慶雅至被告菁英補習班並指名伊了 解課程,是伊並無必要用任何話術招攬被告高慶雅;網路上 亦未見伊之任何發言,伊完全不知悉被告高慶雅在雅虎知識 家網站上為前開言論,是根本無散佈不實言論之行為,且自 100年後迄今並沒有聽過詆毀戴爾習班之傳聞,益徵伊並 無以詆毀戴爾習班之話語作為其招攬學生之方式,是原告 請求實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㈢被告菁英補習班則以:除與被告何芷璇所辯相同外,縱認被 告何芷璇曾向被告高慶雅告知菁英補習班有未合法立案情事 ,該對話時地係於二人對談時,被告何芷璇主觀上無預期被 告高慶雅會在網路上散佈此事,亦無散布於眾之意,對此私 人對談之間言論應賦予較大之自由、保護空間,不構成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況且依據戴爾美語招生網頁所示分校資 料與教育部「直轄市及各縣市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查 證所得資料加以比對,確有名實不符,未合法立案情形,縱 認被告何芷璇有對被告高慶雅為上開陳述,亦與客觀事實無 違,何來侵權行為之有?原告宗戍明曾對被告何芷璇提出妨 害名譽之刑事告訴,迭經檢察官為三次不起訴處分,益徵被 告何芷璇並無何侵權行為可言,從而,身為被告何芷璇僱用



人之被告菁英補習班自無須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又被告高 慶雅發表言論之個人行為,與被告何芷璇無具行為關聯共同 ,無從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命被告何芷璇與之負連帶責任, 遑論依民法第188條規定命被告菁英補習班負責。再依被告 高慶雅於網路上發表之言論,已特別陳稱是「聽說」、「我 也不清楚」,是被告高慶雅已特別提示其留言僅係傳聞而進 行發問,並於言論中表示是菁英補習班之專員告訴她此事, 衡諸菁英、戴爾同為補習班而具業務競爭關係,一般大眾尚 不致因此由競爭對手所引發之提問而對於戴爾習班產生負 面評價,且依雅虎知識家網站上之問答言論整體呈現上,並 未顯示對於戴爾習班評價貶損之結果。縱認被告高慶雅、 被告何芷璇之發言、提問涉及戴爾習班之名譽,亦僅限於 臺北地區之戴爾習班,與臺北地區以外之戴爾習班無涉 。另原告係依法組織之法人,無精神上之痛苦,亦無依民法 第195條第1項請求精神慰撫金之餘地,且原告要求登報道歉 亦已逾越回復名譽之必要性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 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 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被告菁英補習班為被告何芷璇之僱用人。
㈡被告高慶雅於101年7月6日下午4時21分31秒許在臺北市○○ 區○○○路000號13樓之6,以網路連上雅虎知識家網站,於 該網路上刊登「戴爾VS菁英,哪個英文補習班比較好?」之 文字標題,及:「最近在找英文補習班;想補托福;看了兩 家是比較多人推薦的戴爾和菁英;聽說戴爾是"沒有通過"合 法補習班的;但是我覺得老師教得好比較重要;希望聽聽有 去補習過的人給我意見;例如補過戴爾的 可以幫我分析一 下他的優缺點嗎?感謝大家的寶貴意見」等文字內容;復於 翌(7)日凌晨0時8分38秒許補充刊登「說戴爾沒有合法立 案的是另一家補習班的專員說的;我也不清楚;但我覺得戴 爾的老師感覺比較....親民;菁英感覺是很商業化 全部都 規劃好了;所以有點難抉擇」等文字內容,此有卷附上開網 頁列印資料1份可證(見本院卷第8頁)。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應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惟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所應審究者厥為 :㈠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 條第1項請求被告高慶雅、被告何芷璇連帶給付如訴之聲明 所示之金額,並登報道歉,是否有理由?㈡原告主張被告菁 英補習班應與被告高慶雅、被告何芷璇連帶負賠償責任,有



無理由?茲分述如下:
㈠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 項請求被告高慶雅、被告何芷璇連帶給付如訴之聲明所示之 金額,並登報道歉,是否有理由?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 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 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 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 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 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上開民法侵 權行為之成立,除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外 ,尚須行為人之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 而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 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100 年度台上字第1189號、100年度台上字第1903號判決意旨參 照)。原告既係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高慶雅、被告何芷璇應 負損害賠償責任,自應就⒈不法侵害行為之成立,⒉損害發 生,⒊不法侵害行為與損害間具備因果關係三項要件負舉證 之責。又民法上名譽權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 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最高法院著有90年台上字第646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⒉被告高慶雅於100年7月6日16時21分31秒許,在「雅虎知識 家網站」所刊登之文字標題為「戴爾VS菁英,哪個英文補習 班比較好?」,刊登文字內容為:「最近在找英文補習班; 想補托福;看了兩家是比較多人推薦的戴爾和菁英;聽說戴 爾是"沒有通過"合法補習班的;但是我覺得老師教得好比較 重要;希望聽聽有去補習過的人給我意見;例如補過戴爾的 可以幫我分析一下他的優缺點嗎?感謝大家的寶貴意見」; 復於翌(7)日凌晨0時8分38秒許補充刊登「說戴爾沒有合 法立案的是另一家補習班的專員說的;我也不清楚;但我覺 得戴爾的老師感覺比較....親民;菁英感覺是很商業化全部 都規劃好了;所以有點難抉擇」等文字,為兩造所不爭執。 而上開雅虎知識家網站設立目的,係提供網友就各類問題提 問、回答及表示意見之機會,發問者主要目的係在求知而非 發表意見,此與其他社群網站常係作為個人發表意見討論之 園地有所不同。觀諸高慶雅所刊登上開文字內容,標題係以 疑問之語氣提出問題,並非確切、肯定之敘述語句,又其中 一段「戴爾是"沒有通過"合法補習班的」及「說戴爾沒有合 法立案的是另一家補習班的專員說的」此段文句,雖具較高



之爭議性,但觀之整篇文字之敘述,仍有敘述戴爾的老師感 覺比較親民,相對比較之菁英補習班感覺是很商業化等評論 內容,再者,被告高慶雅在「戴爾習班是沒有通過合法補 習班」文句之前已加註「聽說」二字,並於刊登翌日以「我 也不清楚」加以敘述,復以「我覺得老師教得好比較重要」 「所以有點難抉擇」等文字,補充表達欲比較「戴爾」與「 菁英」二間補習班,何者教學情況較好之提問,縱被告高慶 雅對所敘述之「沒有通過」以「""」符號加以標示,然自其 整體文字內容觀察,應可認定刊登文字者之本意與標題之提 問語氣相同,本意係欲詢問他人,有關上開二間補習班之教 學情況等,自無損害戴爾習班名譽或商譽之主觀意思。 ⒊復依被告高慶雅所刊登之上開文字內容,並不會讓一般瀏覽 內容之人獲致戴爾習班評價貶損之印象,況被告高慶雅尚 補充記載:「說戴爾沒有合法立案的是另一家補習班的專員 說的」等語,更會讓一般大眾覺得縱係如此,亦屬補習班之 間為了招攬學生所為之商業手段,可信度極低,不致因而即 認定戴爾習班確係未經立案而不予選擇,此有經被告高慶 雅選為最佳解答之回答者「大偌」於100年7月7日19時19分4 秒許補充:「戴爾美語成立很久了,不可能沒有立案,通常 都是剛起步的小補習班或家教班才沒立案,會說戴爾沒立案 的那家補習班最好別去」等語可參(見本院卷第153頁)。 原告雖舉被告高慶雅前開刊登內容後,網友於網路上之評價 狀況為證,主張戴爾習班之社會評價確已減損云云。惟觀 諸原告所舉之雅虎知識家網站網頁內容,雖有六名網友在被 告高慶雅上開文字標題後為評價,而四名勾選正面評價,二 名勾選負面評價,惟並無加註任何評價看法,此見該網頁內 容即明(見本院卷第139頁),是尚無從得知該等網友之真 意為何,原告主張因此可認彼等之名譽、商譽已遭毀損,實 嫌速斷。至於原告主張瀏覽被告高慶雅前開刊登內容之人, 難謂無被導入而對戴爾習班有未合法立案之印象,進而排 除至戴爾習班詢問課程之意願云云,僅屬原告主觀臆測, 難認與事實相符,亦不足採信。另原告迄今未就其名譽、商 譽如何遭毀損、社會評價如何降低,為具體之陳述,依卷內 事證亦未見原告有因被告高慶雅於網站上刊登之前開內容而 遭學生以此理由拒絕上課,或原告因此降低其營業額、收入 減少等狀況,甚至在原告宗戍明前對被告高慶雅、被告何芷 璇提出妨害名譽之刑事偵查案件中,該案證人即告訴代理人 褚懿嬅尚證稱:本案被告高慶雅於雅虎知識家網站上發表上 開詆毀戴爾習班之文字是學生在網路上看到後跟伊講的, 伊等提告後,這個傳聞馬上就消失了,且100年後迄今就沒



有再聽到類似的傳聞等語,此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101年度偵續字第602號、102年度偵字第1914號、102年 度偵續一字第121號不起訴處分書記載即明(見本院卷第111 頁、第118頁),可知上開「戴爾習班未經合法立案」之 傳聞並未流傳於眾,難認原告有因被告高慶雅刊登之文字而 商譽受損之情事。是原告主張彼等之社會評價有因被告高慶 雅於雅虎知識家網路上刊登前揭內容之文字而遭受貶損云云 ,尚不足採信。
⒋又原告主張被告何芷璇於100年7月6日中午某時許在菁英補 習班內告知被告高慶雅戴爾習班是沒有通過合法立案之 補習班」等語,為被告何芷璇所否認,縱認原告上開主張屬 實,被告高慶雅聽聞被告何芷璇上開話語後,並未因此即深 信戴爾習班確係未經合法立案之補習班,反而係在雅虎知 識家網站上刊登詢問內容蒐集網友對於戴爾與菁英二家補習 班之意見,是被告高慶雅對於戴爾習班並未有任何評價上 之貶損,可見一般,以此觀之尚難認屬於戴爾習班體系之 原告有何名譽、商譽受損情事。至於被告高慶雅於網路上刊 登之內容,原告亦未能舉證因此造成其社會評價之貶損,如 同前述,是縱認被告何芷璇確有告知被告高慶雅戴爾補習 班是沒有通過合法立案之補習班」等語,亦未因此造成原告 之損害。
⒌從而,原告所主張被告高慶雅在網站上刊登前開文字內容之 行為,尚非屬不法侵害行為,又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其所主張 被告高慶雅、被告何芷璇之上開行為,已造成原告社會評價 之貶損,是原告主張被告高慶雅、被告何芷璇侵害彼等之名 譽、商譽,應依民法相關規定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連 帶給付原告200萬元並登報道歉,自無理由。 ㈡原告請求主張被告菁英補習班應與被告高慶雅、被告何芷璇 連帶負賠償責任,有無理由?
按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 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 文。本件被告何芷璇對原告並不負任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 任,業如前述,則身為被告何芷璇僱用人之被告菁英補習班 自無庸與被告何芷璇連帶負任何賠償責任。至於被告高慶雅 與被告菁英補習班間並無僱傭關係,亦無共同侵權行為存在 ,原告主張被告菁英補習班與被告高慶雅間應負連帶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責任,亦乏所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基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 如訴之聲明所示之金額,並登報道歉,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



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審酌後,核與本件判決結果均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 述,併予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素如
附件一:聲明人於雅虎知識網以匿名帳號發表戴爾是未合法設立等不實言論,毀損戴爾美語之名譽及商譽,至表歉意!特刊登新聞紙向戴爾美語公開致歉並公告社會大眾週知,俾藉此回復戴爾美語之聲譽。聲明人:高慶雅
附件二:聲明人向第三人表示戴爾是未合法設立等不實言論,毀損戴爾美語之名譽及商譽,至表歉意!特刊登新聞紙向戴爾美語公開致歉並公告社會大眾週知,俾藉此回復戴爾美語之聲譽。聲明人:何芷璇菁英國際文教事業有限公司附設臺北市私立菁英國際語文短期補習班站前分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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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菁英國際文教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戴爾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戴爾文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