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03年度,130號
TPDM,103,審附民,130,2014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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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130號
原   告 北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啟禎
告訴代理人 陳宏傑
被   告 陳柔蓁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審易字第188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李家慧
                 法 官 吳元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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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北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