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03年度,46號
PCDM,103,審簡,46,2014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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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審簡字第4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慧萍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1227
8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
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改依簡易程序進
行,並判決如下:
主 文
蕭慧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蕭慧萍前①因侵占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392 號判 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民國101 年8 月28日易科罰金出監 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②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本 院以101 年度智簡字第46號判處拘役50日確定;③因詐欺案 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492 號判處拘役20日(共9 罪 ),應執行拘役100 日確定;④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2081號判處拘役30日(共2 罪),應執行拘役50 日確定;上開②至④案之罪刑嗣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27 21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 日確定,於102 年11月12日易科罰 金執行完畢。詎仍未知所戒慎,復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明 知並無販售IPHONE 4S 行動電話之真意,仍於102 年1 月間 某日,在新北市○○區○○街00號13樓之1 居所內,使用電 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後,登入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以拍賣代 號「Z0000000000 」刊登販售IPHONE 4S 行動電話之不實拍 賣訊息,誘使瀏覽拍賣網頁之消費者受騙下標,適柯文珍上 網瀏覽該拍賣網頁後,誤以為蕭慧萍確有販售IPHONE 4S 行 動電話之真意而陷於錯誤,下標欲購買前開行動電話,並於 102 年1 月16日匯款新臺幣(下同)8,000 元至蕭慧萍所指 定、由不知情之廖文麒(所涉詐欺罪嫌業經檢察官另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所提供之永豐銀行迴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00號帳戶內。嗣因柯文珍遲未收到商品,屢次向蕭慧萍催討 ,蕭慧萍均置之不理,始知受騙,遂報警處理而悉上情。案 經柯文珍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移送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蕭慧萍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柯文珍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 ,復有柯文珍提出之雅虎奇摩賣場結帳網頁列印資料、存摺 內頁影本、廖文麒永豐銀行帳戶存摺內頁交易明細影本各1 份(見偵查卷第11至13)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自白與事



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 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又被 告前曾受有如犯罪事實欄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足憑,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 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 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於 101 年間已有多次以相同手法詐騙財物之詐欺前科(見前開 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卷附本院102 年度簡字第492 號、102 年 度簡字第2081號刑事簡易判決),竟仍不知警惕,再度為本 案犯行,且其正值青壯年,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財物,為圖 己利詐取他人財物,所為有害社會正常交易秩序,行為應予 非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犯後於 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之態度,及迄今仍未賠償告訴人損失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 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藍海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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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